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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放生不得干扰正常生活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2416

   天津消防网讯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进入三审程序。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分类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款,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平衡了各方的意见,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了回应。

  对野生动物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规范野生动物利用也是为了保护,立法目的中可不对此作规定。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二审稿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为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建议,删去二审稿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并将“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依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新增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其名录的规定,栖息地的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是什么关系,如何参照划定,不够明确,为防止保护区域交叉重叠,建议按照整合设立统一的国家公园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三审稿建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随意放生损害他人人身、财产要负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

  为此,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应符合防疫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作了规定,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还存在监管空白,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要求。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中增加如下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另外,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对规范野生动物利用设定了一些许可管理制度措施,对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三审稿采纳了这个意见,增加规定:有关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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