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案出台 对数据造假零容忍
天津消防网讯 根据环保部规划,“十三五”末我国将建成垂直管理、全国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这将改变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病,从根本上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柴发合研究员表示,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各种考核压力下,行政干预数据质量的冲动较大。
为此,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为“十三五”时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十三五”环保工作方案的附件,《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也同时出台。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已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在建
“在事权上收、省以下垂直管理和监测服务社会化等新形势下,现有质量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柴发合说,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监测方法标准不全,全国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尚未健全,特别是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数据审核不落实、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环保部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是适应“十三五”深化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据介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和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已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尚在建设过程中。《“十三五”工作方案》针对不同要素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2016年底完成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2017年起,逐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 2016年确定土壤网点位布设方案,启动网络建设,2017年形成基本监测能力。至“十三五”末,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交接基本完成
今年9月,环保部启动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站点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截至11月6日,交接工作已基本完成;启动全国地表水2767个国控断面监测(其中1940个为考核断面)事权上收的试点工作,均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并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运行维护。
“监测事权上收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国家网,原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总站,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地方为国家网运维条件提供保障,不再参与数据的生产和审核。通过委托社会机构监测、联合监测、分环节委托不同机构采样测试等手段,提升监测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说。
如何提升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十三五”工作方案》提出,完善技术体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创新监管机制。
方案提出,构建不少于三级的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由国家质控平台(一级)、区域质控实验室(二级)、监测实验室或运维公司(末端)构成,实现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各监测指标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比对)。同时,完善质控新技术的应用,如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平台,建设自动监测远程质控平台等。
方案明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运行模式。在监管机制上,这个工作方案也有所创新。据介绍,环保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建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和专家检查队伍,不定期开展监测数据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工作,为飞行检查提供线索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网的监测质量常规检查工作,规范监测行为,问题严重的报环保部。
建立环保与公检法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
近日,某地官员用棉纱堵塞采样器,致使数据异常;某地在“监测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精准治理大气污染,该如何遏制类似的行为?傅德黔介绍,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方案提出建立全国联网的远程质控系统,关键参数直传总站,一旦有异常的变化,就会报警。站房会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堵塞人为造假的漏洞。
“改善环境质量,根子在减排,解决污染源问题。”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贺克斌说,一方面,与以前的监测体系比,新的监测体系大大压缩了通过不减排就获益的空间。另一方面,新的监测体系能获得更完善的数据,数据之间相互关联,一旦有上述异常现象,可以通过数据的异常筛选出来。
方案提出,要严厉查处监测质量问题,建立质控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支持将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写入正在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支撑。
“发现有运维不规范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或停职处理,并开展事后回头看检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环境统计和监测质量管理处处长海颖说,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