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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下月施行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82

天津消防网讯 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并且明确了具体的补偿内容。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据了解,在备受关注的房屋征收补偿内容方面,规定指出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并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不得以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在房屋征收流程方面,规定指出,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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