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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监测设施运营人员篡改数据将重处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34

天津消防网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等,将被从重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也应当从重处罚。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干扰采样可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两高出台了《解释》。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但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为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篡改监测数据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还特别提到了今年3月份,环保、公安联合督办西安国家空气质量网点被人为、恶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案例。

“现在监管执法包括司法打击力度加大了,企业感受到了压力,试图在数据上作假,掩盖真相,逃避应该承担的成本,规避法律的制裁。”别涛称,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增设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等突出问题。

对于《解释》的上述规定,颜茂昆称,大气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相比,实施犯罪取证更难,如果按照一般标准,对这种犯罪将很难打击,而增设了对篡改数据的规定后,“不管排放了多少,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焦点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从重处罚

按照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也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颜茂昆解释称,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等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环保部就曾处罚34家环评机构、58名环评技术人员,被处罚的机构和人员在资质申请中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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