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 降低两岁你咋看?
天津消防网讯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校园欺凌等事件屡见报端,引发了社会对违法犯罪年龄界限的关注。近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拟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外界普遍认为,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广泛关注的“积极”回应。不过,这个修改也引起巨大争议。
对此调整,不少网友将之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青少年违法行为联系起来。有网友说:“当今网络如此发达,很多年满14周岁的人,头脑心智等各方面都已成人化。虽然这些施暴者是少数,但由于他们的底线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其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迫在眉睫。”
一、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暴力行为现实情况
2016年,校园暴力事件始终霸占网络头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遍一遍撞击着我们越来越脆弱的内心。据统计,2016年全年经媒体报道的影响较大的校园暴力事件多达126起,在经曝光的126起校园内暴力事件中,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按照我国上学的年龄规定,初中生的年龄阶段大约是十四周岁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在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在这八类犯罪中作为被告人,而我国刑法罪名中有422个罪名。在159名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只在八种犯罪中就有55人。可见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阶段的犯罪比例之高。
_page_break_tag_二、行政拘留的性质、期限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以十五日为上限,但是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正方声音
分类处罚
建议都降低适用年龄,并把未成年的犯罪进行分级处理,严重、恶劣行为犯罪,应当考虑入刑,与感化教育同步进行;对于一般犯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指导以及适当处罚。”——警方人士
提议
遏制青少年犯罪应建立干预措施
四川警方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青少年违法低龄化日益突出,涉黄、涉毒、打架斗殴等现象多发,究其原因,12周岁左右至18周岁的人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容易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此外,当前留守儿童数目众多,监管缺位,教育缺失,造成对法律认知不足,受到不良唆使后易做出违法的事。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国存在“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由于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青少年违法犯罪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为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及早矫正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但最根本的途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反方观点
教育引导
青少年犯罪和犯错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身体和心理都未成熟,若犯错就施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法学专家
资深律师
应缩小适用范围年龄考量是第二位
“我也看到了这次修改意见。”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也在加快。目前,社会上面临一个普遍现象——未成年违法年龄在降低,“这次修改意见,应该是对此有所考量的。”
田文昌认为,行政拘留的适用上,年龄应放在考量的第二位,“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缩小适用范围、如何慎重适用、如何严格程序。”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绝对不能随便拿来使用,“前两天,法院开庭前,两拨人在一起动手,可是什么后果也没有,却被拘留了15天。这样的行政拘留,就使用得很不严肃。”行政拘留的使用,应该是慎之又慎,不要轻易地扩大使用范围,而是要将它逐步缩小,严格把握适用范围。
暴力行为理应有相应的实质性惩罚措施予以惩戒
令人纠结的十四至十六周岁!小编认为,针对该阶段的暴力行为理应有相应的实质性惩罚措施予以惩戒,使其认识到严重性,但是也不能影响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惩戒、预防、教育等要全面配合跟进。
_page_break_tag_网友们对此次修法看法不一:
法律人士咋说
反对!
我不太赞成降低执行年龄。目前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对8种特别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处罚事项的严重程度较刑事责任更轻,更何况对未成年人,主流的观点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不能仅仅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就降低执行年龄,应该寻找其他更好、更合适的方式矫正这些少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吴允锋
赞成!
我个人比较赞成。原因有三个:第一,现在少年的营养跟上了,网络也使得知识的传播更广泛了,在体力和智力上,当前的青少年成熟地较早。第二,社会存在处罚的需求。现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违法的未成年人很多,也实施了一些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还有校园霸凌、惯偷惯犯等问题。第三,现在对这部分未成人并不执行执行拘留,相当于不处罚,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违法代价太小。第四,草案还是较为宽容的,对于首次违反并不执行。再次违反法律说明未成年人屡教不改,进行行政拘留能给他们长长记性,有利于他们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动机是好的,效果有待论证
国家对公民的惩罚,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都应当遵循广义的比例原则(行政法上讲比例原则,刑法上讲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归根结底是一致的),即必须关注惩罚措施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以及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大小。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一是惩罚手段能够达到惩罚的预期目标。二是最小侵害原则,即在能够达致惩罚目标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三是狭义比例或均衡原则,即手段的侵害性与目标之间、与侵害的公民权益之间应该合适比例。
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至14周岁,目标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现象扩大化、低龄化甚至严重化的趋势,希望能够用行政拘留这一最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措施起到挽救与惩罚的效果。从狭义比例原则出发,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严重到极端程度,适用行政拘留似乎并非不可。不过这一判断必须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拘留能够实现挽救和惩罚严重违法的14-16周岁未成年人,即手段能够实现目的。二是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多种惩罚手段中,行政拘留是成本最低的。我个人的判断是,对于很大部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上面两个条件可能都难以满足。
首先,最长20天的行政拘留很难说有明显的挽救教育效果。尤其是考虑到拘留所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在未成年人监管方面的非专业性,兼之潜在的交叉感染等负效应,挽救教育效果更难实现。
其次,行政拘留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可能过大,这主要是心理上的,也包括生理及社会意义上的(比如标签效应等)。
简而言之,就我个人比较狭窄的阅读范围而言,我的初步判断是,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行政拘留范围,动机应该是好的,但手段不见得能够实现目的,且其负效应可能太大,最终是得不偿失。至少,关于短期拘留措施的挽救教育效果,以及对于14-16周岁未成年的伤害后果,还有待于更为深入的实证研究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