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起底女子掌掴司机获刑事件始末 驾驶员被拘留、公司解聘
天津消防网讯 前段时间,在贵州省毕节市,一位姓吴的女子因在公交车上与司机起争执,冲动之下给了正在驾驶中的司机一个耳光,就是这一巴掌,让她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是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时间是今年4月22日。
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在贵州省毕节市的一辆公交车上,由于乘客吴某与驾驶员发生矛盾,产生争执,情绪激动的乘客吴某扇了驾驶员一个耳光,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失控,撞向路墩,险些酿成惨剧。随后法庭当庭做出了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庭审过程中,吴某一直用头发遮着脸。听到法官的判决,她终于忍不住大哭起来,对于自己所犯的错误追悔莫及。
被告人 吴某:“我真的错了,虽然我那时候蒙了,确实蒙了。”
因车费产生矛盾 争执谩骂升级
一个耳光,换来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那么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当时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冲突?时间追溯到2018年的11月28日。
当天下午,吴某与妹妹一起乘坐毕节市的12B路公交车。上车后,吴某先行向后座走去,她的妹妹则向公交车的收款箱内投了入车费。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她的妹妹因为在上车的过程中在投币,就支付这个公交车费的过程当中,这个车费没有支付清楚,那公交车驾驶员苏某就告诉她,你这个钱没有付清楚你是两名乘客,那你只付了两元钱,还需要再付两元。 ”
监控显示,经过公交车驾驶员提醒,妹妹再次走到投币箱内又投了两元钱。也许是公交车司机的提醒引起了吴某妹妹的不满,她开始对公交车驾驶员的服务提出质疑。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就因为这么一个细小的事情引起她心里面就很不舒服。她就在车上当着乘客的面也当着她姐姐的面就是这个嫌疑人吴某的面,她说之前的时候我的两个孩子,乘坐这个公交车的时候他们公交车司机不给开门,这样的行为她认为很不合理,所以说她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这个话也是当着这个公交车司机面说的,这个公交车听了这个话以后,也没有说什么。”
随后,被告人吴某的妹妹到达碧海站后先下车了,吴某此时依然在车上。而此前一直默不作声的公交驾驶员以为两人已经一同下车,就开始发泄对吴某和吴某妹妹的不满。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这个司机就说了一句话,就对着这些乘客就说,这个碧海这边的人是不是有一点刁,他说的那个原话就是这样说的。在说这个话之前,他的语言上面就非常地不规范,他就带有辱骂的语言在里面。”
公交车驾驶员越说越难听,坐在车上的吴某则越听越气愤。随后上前与驾驶员进行争执谩骂。
被告人 吴某:“我说师傅谁都是人生父母养的,我说好好说对不对?但是他还是要骂,你说我能接受吗?那我肯定控制不住我自己,骂我父母这是不能的。”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就跟这个司机说你骂谁啊?这个公交车司机,我没跟你说,你管我骂谁?双方就因为这样一个很琐碎的这样一件小事情,就因为这样的口角就发生了什么呢?就起了冲突。”
女子扇司机耳光 车辆失控冲向路边
吴某和驾驶员的冲突不断升级。而此时车辆行驶仍在过程中,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吴某动手殴打驾驶员前,驾驶员也曾提醒过吴某,如果采用而过激行为,危害正常的行车安全,会造成一定的后果。然而吴某情绪已经十分激动,越吵越激烈。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这样你来我往,双方那个矛盾就越来越,那个层级就越来越上升了,后来由于忍不了这口气了,她就动手去打了这个公交车司机一耳光。”
监控显示,吴某掌掴驾驶员后,驾驶员立即还了手,就在这一过程中,仍在行驶的公交车失控了,飞速冲向路边,向桥墩撞去,然后又到了路沿才停了下来。此时公交车内的其他乘客也缓过神来,有乘客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
车内乘客:“当时的时候我的脸都吓白了我跟你说,那时候你知道,我是整个人都在,我打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在抖,到现在我的心里面还有阴影,一上公交车我就想到那个,那个车子往这边偏的情况,那个车子爬上去了,在往这便爬倒。”
随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然而看到现场的状况,让他们不禁有些后怕。因为这辆公交车只要再往前一些,就会撞到桥梁的护栏,而护栏下则是几米高的河流。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因为当时那个公交车司机,被扇了这一耳光以后,他的具体操作是将方向盘先向右打了一圈,后来他自己回过神意识到这个方向跑偏了,这个时候他又向左又打了一圈,然后车辆就冲到路边的那个路沿上面。那个地方具体地理位置是在一个桥上,但是它的纵深,就是那个高度估计在,应该在8米左右,8到10米左右。”
毕节公交公司总经理 杨家荣:“如果当时不是因为特殊的地理环境。这个事发当地没有坚硬的护栏和人行道,有二三十厘米的台阶,对车辆进行缓冲的话,可能车辆就直接冲到桥下冲进河里面,那个后果就不堪设想。”
警方立即对吴某和司机进行拘留,并立案调查。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2018年的11月29日就对这个吴某,因为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以这个我们对她进行了立案侦查,然后于11月29日同时对她采取了这个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司机我们当时对他的处理是这样的,就事论事,他在现场和这个嫌疑人起争执的过程当中,以故意侮辱他人的这种方式来辱骂这个嫌疑人,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所以我们对他的处理是立了刑事案件。”
殴打驾驶人员 危害公共安全
吴某因为一个巴掌,被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这一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便是没有严重后果,只要有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曾祺:“当时这个被告人吴某是在司机提醒以后仍然对司机实施殴打的行为,那么是有直接的故意,对她的量刑是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虽然只是扇了一个巴掌,但是这一巴掌所造成的影响,已经严重威胁到公交车乘客以及路人、路上车辆的安全。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曾祺:“当时公交车行驶 在殴打的时候是47公里每小时,同时当时天色已晚,能见距离降低。同时这个公交车上实际的载客人数有20余人。我们作出两年零六个月的判决也是考虑到了这个公交车,妨害公交车正常驾驶的行为不仅仅因为影响到这个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其他的在正常行驶的行人以及汽车的安全也会造成影响。”
其实在《刑法》114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司法界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究竟怎样定性,以前也并不明确。直到今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最终明确了这一违法行为的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当时没有2019年年初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各个地方相关的罪名是不一样的,用寻衅滋事比较多,而且有故意伤害,也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来因为这种事情媒体总是出现,所以两高,包括公安部在内,在2019年年初的时候出了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把这个在行驶过程中危害到司机的人身安全,包括危害到行驶安全的这种行为统一纳入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里头。”
这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驾驶员被拘留五日 被公司解聘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公交车驾驶员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当事人。如果公交车驾驶员当时没有语言过激的话,也许就不会发生这起威胁到众人生命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驾驶员虽然在这起事件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付出了代价。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曾祺:“司机当时就被公交公司辞退,当时他的辱骂行为被我们的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毕节公交公司总经理 杨家荣:“凡属于在行车过程当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影响行车安全,一经核实除承担造成的相关损失以外,并予以解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