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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9-06-04 06:44:3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13

天津消防网讯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近日印发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中指出,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日,国家防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通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印发《通报》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明确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是由我国水旱灾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统计资料分析表明,水旱灾害每年造成的人口死亡和经济损失均超过70%。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合力抗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多年防灾减灾实践证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成功和有效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问:2019年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如何?

答: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少”分布。主汛期长江中下游、珠江和太湖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西北地区东部等地可能出现阶段性干旱,登陆我国的台风强度可能偏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复杂严峻。

问: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建设、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队伍能力建设、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执纪要求等方面。

问: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答:以2019年汛前准备工作为例,国家防总组织由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防总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的7个工作组对全国七大江河的部分重点省区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同时,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统一部署,分别组织开展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

在近期南方地区防汛抗洪救灾中,灾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积极营救和疏散被困群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汛前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针对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开展抗洪抢险演练。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积极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作联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

问: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追责问责?

答:在防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存在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及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等行为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将予以不同程度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抗旱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存在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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