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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执行车辆购置税优惠

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19-07-01 06:48:18    编辑:管理员    浏览:1133

天津消防网讯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公告,明确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公告称,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此外,根据公告,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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