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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 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来源:中新网    更新时间:2019-08-27 07:38:34    编辑:管理员    浏览:947

天津消防网讯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今日指出,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

资料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图为工作人员在漕河渡槽段为水质监测取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这次的资源税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还提到如果征收水资源税将停收水资源费。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水费会不会更贵?

对此,徐国乔介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从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作了明确规定。

徐国乔介绍,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

徐国乔表示,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承受,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徐国乔指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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