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天津消防网讯 疫情期间,口罩成为热销甚至是脱销商品,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商家趁机涨价现象。对于部分涨价行为极其恶劣的商家,律师提醒,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除要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外,还暗藏着刑事法律风险。
1月26日,阿左旗市场监管局南环市场监管所在对阿拉善左旗某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高价销售3MKN95口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23日购进100片3MKN95口罩,进货价格为30元/片,1月26日到货后以65元/片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比病毒更邪恶的,是发国难财的商家。本期案例中虽然该商家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仅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广大商家也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商家要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在非常时期守住道德底线,不赚昧心钱,不发国难财,自觉守法经营,携手共克时艰。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