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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获捐31万仅得6万元 25万遭学校转捐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5994

天津消防网讯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学校转捐的原因是什么?红十字会不敢要的一笔钱,当地慈善总会为何收了不肯退?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获捐家庭仅获1/5善款

  两年来的疾病和家庭变故,让22岁的大学生闫淑青饱受病痛和悲痛。而两个月前的一笔捐款,再次让她和父母备感寒心。

  闫淑青是聊城大学大三学生,两年前查出尿毒症,辗转多地求医,等待肾源进行移植手术。3月13日,闫淑青的亲弟弟闫森,因急发脑出血住进医院。在得知闫森没有生还的希望后,闫森父母同意孩子身故后捐献器官挽救他人生命。除了将一个肾脏移植给姐姐外,另一个肾脏、一个肝脏共挽救了两个人的生命,两个眼角膜使两名患者重获光明。

  为了不影响闫淑青的治疗和康复,家人瞒着弟弟去世的消息。手术后的闫淑青告诉记者:“等病好了,最希望的就是和家人一起分享康复喜悦。”一个月后,她才知道肾源来自永世相隔的亲弟弟。

  考虑到这个家庭的不幸,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市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短短几天募得31万元。

  然而,捐款的最终去向却令人匪夷所思。5月28日,闫淑青的父亲闫玉房突然收到一封文轩中学发来的快递,被告知在分两次给闫淑青支付6万元治疗费后,剩余25万元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市慈善总会。

  一位参与捐款的家长得知此事后,一脸诧异:“我们都以为他家早拿到钱了呢。”

  学校说法矛盾重重

  闫森家属收到的学校告知书只有短短两行字:“闫淑青:鉴于你已出院,我们全体师生捐款的目的已达到,现商议决定终止对你的捐助,剩余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慈善总会。特此告知。”下面附有35个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师生代表的签字。

  记者注意到,学校所说的“捐款的目的”,前后表述不一。至于“目的已达到”的说法,更让人存疑。

  在3月20日学校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中,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由此不难看出,捐款是面向闫森家庭的。最后捐款却并未尽数交给闫家。

  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玉房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目前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治疗未完,花钱不止,学校“目的”又如何“达到”?

  郑荣凯法律服务所律师任巧认为,捐款是无偿的赠予行为,但这种赠予是有条件的,即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在目的没有达到、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赠予不能撤销。

  “学校是捐款的发起人,但不是捐款的所有权人,捐款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参与捐款的全体师生和家长。转捐行为应该让每一个师生都知道并且同意。目前看,大部分师生和家长并不知情。”任巧说。

  聊城慈善总会拒“退款”

  学校出具的《关于全体师生所捐善款的处理决定》说,根据《捐款协议书》第六条,如捐款目的达到后,捐款还有剩余,则学校全部转给红十字会。让人不解的是,当地红十字会“不受理”的这笔捐款,聊城市慈善总会接受了。

  学校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与红十字会联系,红十字会说其人手少,工作忙不受理我们的转捐。我们又联系了慈善总会,慈善总会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愿意接纳我们的转捐,并答应可以视情况继续关注此事。”但该市红十字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红十字会之所以不收,是考虑到学校并不是这笔钱款的所有权人。

  聊城文轩中学办公室负责人说:“这些都是按协议执行的,但有些问题没必要过多地对外界公布。如果需要救助,闫森家长可向慈善总会申请。”

  闫森的母亲王万荣告诉记者,慈善总会一位叫于栋的工作人员对她说,“不管是谁捐款,我们都得要,要了可以捐给那些更困难的人。”记者就此拨通于栋的电话,于栋承认:“我们的系统排查是有问题,但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

  让王万荣不解的是:孩子没了,还捐献了器官,也算为社会做了贡献;好心人的捐款,为什么却被挪走?一位参与捐款的家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学校和慈善总会的做法,不以为然。他说:“他们做的,让逝者寒心,让聊城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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