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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关于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的决定

来源:中国应急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0-05-20 13:49:19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67

  天津消防网讯 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南宁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

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应急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动员、贴近基层,突出公益性、科学性、及时性、便利性、实用性。坚持依法宣传、依法普及,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应急安全常识主要是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方面的应知应会知识。

  (一)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病害、急性中毒事件等防控常识。

  (二)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应急避险、公众自救互救常识。

  (三)事故灾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火灾、水电燃气供热、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垮塌、学校安全、溺水等事故预防、逃生自救、安全防护常识。

  (四)其他应急安全常识。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多层级宣传普及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活动。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行业性质和地域特点全面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工作,落实相关宣传普及措施。

  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工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最基础、最常见、最实用、最重要的知识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拓宽平台渠道,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结合本地区民族、语言、文化等实际,突出特色,增强宣传普及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应急安全演练,推动全社会“学常识、懂应急、会避险、能施救”,不断提高公众应急安全意识和应急急救技能。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开设应急安全常识专栏,依法公开各类应急预案,实时动态更新各类应急安全常识、灾害知识和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履行宣传普及职责。

  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做好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工作,分时段、多频次、有重点地开展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公益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向各自用户发送各类应急温馨提示和实用应急小常识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新平台方便、高效、快捷优势,采取拍摄短视频、制作动漫等形式,传播各类应急安全常识,并积极鼓励自媒体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开展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药监、市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安全常识公益宣传普及实施方案,将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汽车、地铁、飞机、游轮、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银行营业网点、商场、医院、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运营管理中具有广告宣传效应的路牌、灯箱、外墙、报刊亭、站台、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及公园广播、旅游广播等,用于传播各类应急安全提示、海报、短视频。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的浓厚氛围。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团体、社会力量,从应急安全工作实践中捕捉生动场景、挖掘感人故事,创作指导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在社会有影响力的文学、影视、戏曲等文艺作品,把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融入文艺演出等各类文化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寓教于乐地开展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公益性宣教咨询服务活动。民政、共青团、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指导开展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工作,并对残疾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及其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地震、气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预防工作需要,制作通俗易懂、图文并茂、操作性强的应急安全常识手册、画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向公众发放,并在互联网站、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平台上公布,引导公众学习和掌握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应急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安全教育课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段的学生实际,进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事故安全防护等专题教育,促进学校师生强化灾难意识,养成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师生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

  十四、社区、小区公共区域应当设置应急安全知识宣传橱窗,通过小区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社区广播等方式经常性播放应急安全常识,并及时更新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在村民委员会驻地、农村集市、村民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橱窗、横幅、标语、乡村广播等设施物品,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在农闲、节庆、民俗活动和农民工返乡等时段,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工作。

  注重普及家庭应急安全常识,倡导提高家庭应急安全能力,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和生活习惯,鼓励家庭储备应急物资设备。

  十五、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引导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开展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工作,把应急安全教育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宣传普及计划;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为核心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采取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安全标语、制作宣传墙报、播放宣传片、播放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并在危险源(点)和作业现场等区域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安全教育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统筹推进应急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安全文化教育基地、主题公园等公共宣传普及设施建设。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执行决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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