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天津消防网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会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省安委会印发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在全省启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时间从2020年5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4个阶段。包括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总方案和和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实施方案,分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个专题实施方案,以及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安全、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等9个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省政府“不能等事故发生再倒查是谁的责任,不能等隐患变成事故再倒查整改隐患,不能等事故救援不力再倒查应急准备,不能等吸取教训再倒查政策机制,不能等事故问责再倒查履职尽责”的“五个不能”要求,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切实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形成一批制度成果,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省市县各级要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机构,统筹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强调,要健全法规制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梳理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类有关法律法规,跟踪国家《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方案》立法进程,对相关地方立法需求进行研究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法规规章项目制修订计划建议。不断完善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研究制定修订应急管理类地方标准计划,组织申报、立项、起草地方标准。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要求,要提升保障能力。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政策体系,强化地方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工作倾斜。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支撑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行应用执法手册APP。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实施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防止弄虚作假。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要求,要优化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督促彻底解决。采取“监管干部+专家”的督查模式,实施精准排查、精准治理、精准监管。坚持执法寓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强调,要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要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