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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港药”,一查全都是假药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638

左为深圳宝和堂的“海狗丸”,右为香港宝和堂出品的“海狗丸”,粗略地从外包装看,两者并无二致,但香港的产品其实是药品。

天津消防网讯 近年来,网购药品悄然兴起,不少消费者尤其喜欢在网上买老字号的“港药”,认为质量好而且实惠快捷。殊不知,网上药品良莠不齐,加上监管不到位,部分商家更是鱼目混珠,借机牟利。昨天,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蒋某通过其经营的4家淘宝网店及实体店两个渠道,销售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进口的“港药”,涉案金额共计57000元,被检察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以为买到了正宗“港药” 回家一看包装不对头,连忙举报

去年9月13日下午,无锡市民胡女士走进无锡人民东路一家名为“无锡市御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品店内买保健品。在店内转了一圈后,柜台内摆放着的标注有“香港宝和堂生产”等字样的港产保健品——“五鞭海狗丸”“调经补血丸”“珠珀七厘散”等吸引了她的目光。出于对香港老牌子的信任,胡女士便询问了药品的功能和主治疗效,并在店员热情的推荐下,最终各买了一盒上述三种药品,花费300多元。

能买到港产的保健品,胡女士心里还挺开心。但是,回家后拆开了外包装仔细一看,顿时疑窦四起。胡女士发现,药盒表面的字体粗糙,看着不像正规药品的标准字体,她怀疑自己是买了假的保健品。“不能白花了钱还伤了身体!”想到这,胡女士立即把买到的这3种保健品交给了无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

接到胡女士的投诉后,无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结合之前接到的一起网络举报,展开了广泛调查。经过在淘宝网上搜索“老夫乐园”和“海斯康食品专营店”等关键词,工作人员发现,这些网店均有胡女士所购保健品的宣传和销售活动,所有的疑问都指向网店的联系人蒋某,也就是胡女士买保健品的那家店的老板。

无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向无锡市公安部门反馈了该信息。今年4月14日,两个部门联合对无锡市御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门店进行了查处,在这家保健品店内查获一批香港宝和堂牌“海狗丸”“调经补血丸”“珠珀七厘散”等11种“保健品”以及香港正安堂牌小儿感冒素一种药品,价值10万元。

执法查明

共出售12种药品,店主涉嫌销售假药罪

检查人员惊讶地发现,上述11种所谓的“保健品”均标有“主治”“功能”“适应症”等字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的规定,其实属于“药品”。而经过查证,执法人员发现,上述12种所有药品均未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这些药品均按“假药”论处。随后,蒋某被无锡市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今年6月26日,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蒋某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昨天,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辩称自己卖的是“保健品” 货是通过其他人进的,销路不错

昨天下午3点,34岁的蒋某对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并不否认。但是,其对被查获的药品是否真的是香港宝和堂生产表示“并不确信”,并辩称自己一直“误认为”卖的都是“保健品”,而非“药品”。

蒋某供述,自己从2005年开始,就在淘宝网上经营了一家保健食品销售网店,网上售药利润相当可观。2009年6月,蒋某借用朋友的“海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天猫注册了“海斯康食品专营店”,销售保健品。蒋某称,网店的生意不错,因人手不够,还招募了两名工人,分别负责网上销售和网店维护,每人月薪3000元。

2010年,蒋某从一家名为“深圳宝和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获得无锡市场的销售权,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这家企业授权的280粒装御和坊海狗丸。在销售过程中,很多客户询问其是否有香港宝和堂的海狗丸等“保健品”。看到“商机”的蒋某,为了进一步扩大生意,经过与深圳的这家宝和堂保健品公司打听,最终联系上了一位姓李的老板,“在看过李某的报价单后,觉得合适就达成交易了。”双方达成协议,由这位李姓老板以快递的方式进货给蒋某在无锡市场销售。

为了防止进的是“假药”,蒋某还留了个心眼,进货后专门比对了香港宝和堂的“海狗丸”和其之前销售的深圳宝和堂的“海狗丸”。蒋某发现,从外包装和产品的成分来看,香港“海狗丸”除了比深圳宝和堂的海狗丸少了“保健食品”的标识之外,看起来外包装与后者并无二致,甚至在产品说明中还多了“主治”一项内容,“之前卖深圳的海狗丸,我查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发现是属于保健品,销售没有问题,这个香港的海狗丸商标看起来没什么差别,所以就觉得没问题,一直当保健品卖了。”

而从随后的销售情况看,效果还相当不错,于是,蒋某决定在自己的“老夫乐园”和“海斯康食品专营店”等4家网店,对这些“保健品”一起进行销售。

执法查明

4家网店加一个实体店,销售额已近6万元

据公安部门查获,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蒋某通过其经营的4家网店及位于无锡市人民东路上的实体店,销售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香港宝和堂牌“海狗丸”“调经补血丸”“珠珀七厘散”等11种药品以及香港正安堂牌小儿感冒素等,总计销售额达57000余元。此外,还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药拼一拼,共计10万余元,均属于未经许可进口的“假药”。

蒋某表示,自己认为香港“海狗丸”应该属于保健类产品,抱着侥幸心理,便开始销售。而其卖香港宝和堂的产品主要是为了取得顾客好评,扩大网店的知名度。不过,蒋某的辩解并不能改变其销售假药的犯罪“性质”。昨天下午4点半左右,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进一步审理并择日宣判。

案件释法

1 未经许可,即使真的药品也视作假药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许正平介绍说,该案中,被告人蒋某称其供货商李某提供的药品是托熟人从香港带过来的,但“假药”的认定范围并不仅仅限于经常说的会造成人身生命安全、或对药品原材料进行偷梁换柱的假药,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许可的药品同样属于“假药”范畴。

也就是说,即使香港宝和堂的药品是真的,在香港地区可以正规销售,但是由于其未获得内地销售许可,蒋某的行为还是触犯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像‘水货’一样,东西虽然可能是真的,但是从法律讲,就是违法行为。即便是托人代购,再拿来销售也是违法的。”

2 网上售药,须具备资质且来源合法

许正平说,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定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而想要通过网店销售药品的店主,不但需要先凭营业执照注册网店,而且需具备销售资格,且销售的药品必须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从境外走私的药物真假难辨,这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后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考虑到本案中蒋某如实供述罪行,公诉机关建议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但建议从轻处罚。

3 网络假药案渐趋多发,虚假宣传害人

许正平还介绍,以往销售假药者只在普通的小药店出售,近年来,不法分子将目光投向了更为隐蔽的网络。商家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让一些消费者信以为真,在网购药品时,既不核实销售者的资质也不检查药品的批文、准字,遭遇网店假药的概率大大提升。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经营起网店的不良商家也越来越多。

他表示,要打击网上非法售药,关键要抓住互联网这个源头,公安、工商、海关、药监等部门联合出击,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决不姑息,形成震慑,不能只是“罚钱”了事。同时,加大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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