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女婴被乡政府抱走18年 官方回应称无告知义务
安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辩状内容
天津消防网讯 由《法制晚报》首报的《河北抱婴案》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日上午,记者通过18年前女儿被抱走的刘家拿到了安新县政府的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
对于刘家诉求“公开当年被抱走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这份由安新县政府作出的答辩状称,其并未掌握这一信息,更没有制作过这样的信息,不属于答辩人信息公开的范畴。
此前,《法制晚报》在10月29日曾以《女婴出生不久被抱走 18年不知下落法院起诉、检察院调查均无果后——政府责令须公布》为题做过报道。1995年5月28日,刘老根、夏凤各夫妇有了他们的第3个孩子。因不符合规定,孩子在出生12天后被人留下400元钱后强行抱走。
18年间,刘家四处寻找被抱走的孩子。
县政府
“未掌握相关情况无告知义务”
日前,刘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其计划外生育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获得法院立案。
《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的这份安新县政府的答辩状只有两页共分三部分,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否定。
答辩状称,对于刘家要求县政府公开其计划外生育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安新县政府称,并未掌握这一信息,更没有制作过这样的信息,不属于答辩人信息公开的范畴。
对于刘家要求县政府公开其计划外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县政府称,政府已向刘家公开告知书,已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同时,安新县政府还称,刘家要求告知1995年6月8日对其计划外生育女儿处罚的信息,这在之前向县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并未提到,县政府同样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答辩状还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信息存在且被申请机关掌握,并且应当是现有的信息,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存在刘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律师
“答辩状自相矛盾且内容笼统”
昨晚,刘家代理律师林峰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安新县的答辩状内容自相矛盾。
“如果抱走婴儿不是代表当地政府做出的行为,那这种个人行为是不能成立的。”林峰说,是收养、强制送人还是贩卖很重要,这些问题也是县、乡两级政府这么多年来一直回避的。如果涉及送养,这个公开义务在于安新县政府。
“如果按县政府的说法,这个信息公开的义务在乡政府,其告知书上应该明确‘公开的义务在乡政府’,而他们的答复是‘建议去咨询乡政府’。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从这个角度也说明了它当年的告知书是不正确的。”林峰说。
至于答辩状中,安新县政府辩解,原告要求告知1995年6月8日对其超生处罚的信息,在之前刘家向答辩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并未提到,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对此,林峰表示,刘家作为农民,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安新县政府的答辩状也根本不是法言法语,且内容很笼统。
他还告诉记者,就目前掌握的证据表明,当年抱走婴儿,是圈头乡开会决定的结果,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很清楚。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个人行为,也是在县、乡两级政府的默认下做出的行为。”林峰说。
家属
“调查组没有人来,有人劝说私了”
10月底,刘老根、夏凤各夫妇寻找被抱走女儿的事件引发公众极大的关注之后,安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胜伟曾对《法制晚报》记者透露,县政府连夜成立了调查组,并表示会尽快还原事件真相。
刘老根的儿子刘领群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他和家人曾对调查组寄予厚望,一直等着调查组向他们了解情况,尽快进入实质调查。对他们来说,没有比找到想了、盼了18年的亲人更重要的事。
“不但没有人来,就连电话都没打一个”,而相反的是乡里和村里来人,劝说他们“私了”。“私了意思就是拿钱,被我们一口拒绝。”刘领群说,“这让我们很失望”。
对此,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再次致电安新县政府,该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在电话中称,由于家里有事,自己最近没有上班,因此不太清楚相关情况。随后,记者致电县委宣传部的其他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事件回顾
1995年5月28日,夏凤各夫妇生下第3个孩子,是个女儿。据刘老根回忆,当年6月8日下午,两名妇女来到家中留下400元钱后,将孩子抱走。
2003年,刘老根夫妇,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诉其行政行为违法。安新县法院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家上诉。
2012年12月15日,保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下级安新县政府15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今年10月22日,刘领群及案件代理人林峰律师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书,请求安新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