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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干部去世一般不开追悼会 严禁借丧事敛财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3668

新京报讯(记者邢世伟)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收敛钱财。

个别领导热衷风水修建豪华墓

《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与此同时,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些现象亟须整治。”为此,《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意见》还要求,党员、干部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意见》特别提及,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领导要加强约束亲属丧事活动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此外,《意见》称,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意见》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对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还要求,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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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

专家:地方上啥级别官员都办追悼会

对于《意见》的内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部分官员办丧事时大操大办,甚至热衷低俗迷信的做法作出的严厉警示。

竹立家称,当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县乡政府,部分官员在给家人办丧事时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

在修建墓碑方面,竹立家表示,一般来说中央的官员会按照标准执行,但是在地方超标准建立墓碑的官员大有人在,这严重违反了党的群众路线要求,必须予以制止。

对于《意见》中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召开追悼会的内容,竹立家介绍,官方举办的追悼会不同于民间的追思会,追悼会费用是由政府来出。一般来说,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应该举行追悼会,但现实情况是,在地方无论什么样的官员大都会举行大规模追悼会,这既浪费了财力,又浪费了行政资源,应该予以制止。

■ 《意见》亮点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指出,在对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上,此次《意见》的亮点体现在四个“首次”

首次明确禁止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

首次规定了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鼓励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首次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祭奠和低碳祭扫,积极参与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要求党员、干部带领群众逐步将祭扫转移到精神传承上。

宣传

首次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示范,还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有效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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