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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不能“任性”了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301

天津消防网讯 日前,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发布实施,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这是河北省首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实施的标准。

这个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

《标准》明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该标准具有强制性,要求农村地区采取必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省环保厅副厅长吕竹青表示。

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促进全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我省是农业大省,全省7000多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超过5000万人,农村地区每年会产生大量生活污水,这些污水几乎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给流域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给农村面貌、居民饮用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农村生活污水的防治和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同时,我省是环保部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2012年至2014年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连片整治示范,建设了一批集中式、分散式的污水处理工程,对这些工程的运行监管也亟需相应标准进行规范。

“新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环境监管的重要技术法规。”吕竹青说,我国尚未制订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监管的难度。该标准的出台,将会促进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

确定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标准》提出,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标准》确定了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标准》把农村划分发达、较发达、欠发达3种不同类型。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要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中的A标准。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B标准,欠发达型农村执行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国家三级排放标准。

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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