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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中国全面停用死囚器官 不会造成短缺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07


制图:宋嵩

天津消防网讯 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来源。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要求,全国169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就此新举措,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

——编者

一问全面停用有必要吗

法律规定,器官移植必须有符合伦理学的来源

中国是世界器官移植第二大国,仅次于美国。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数量较低,死囚器官是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认为,死囚也是公民,法律并未剥夺其捐献器官的权利。如果死囚愿意捐献器官赎罪,应该鼓励。但问题在于,当前我们采用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司法分配器官,突破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医院摘取死囚器官的方式与环境,违背了医学的高尚性与纯洁性。让敬畏生命的“白衣天使”游走在“灰色地带”,不利于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所以,必须改变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死刑犯在被囚禁的情况下,较难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器官移植发展过程中,都有过使用死囚器官的历史;后来,这些国家一旦建立了公民自愿捐献体系,也就禁止了死囚器官的使用。

我国法律规定,器官移植必须有符合伦理学的来源,器官必须来自无偿捐献者的爱心,必须保证公平、公开、透明和可溯源。

但是,由于以往缺乏公民自愿捐献体系,导致了器官来源不明、非法器官买卖、器官移植旅游等乱象的丛生。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制度框架。

2014年,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取得重大突破,实现近1700例捐献,成功完成了5000个大器官移植。加上亲体捐献,2014年我国80%以上的器官来自公民自愿捐献(包括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和直系亲属活体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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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停用了,没人捐献咋办

调查显示,公民捐献意愿并不低,器官移植量反而可能大增

黄洁夫认为,器官短缺是全球都面临的难题。但是,我国移植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是,缺乏一个完善的、依法管理的国家捐献与移植体系。不能推卸责任,将落后的管理体制造成的问题,归结到传统文化上去。

他说,解决器官供体短缺的问题,只有通过适当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如果把公民自愿捐献的器官与死囚器官混在一起,公民的捐献意愿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告别死囚器官依赖,不仅不会造成器官短缺加重,反而会促使更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

去年八成以上器官来自自愿捐献,这表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的局面已经打破。

停用死囚器官以后,我国的器官移植量还有可能大大增加。

据广州、武汉等地的随机民众调查显示,有34%的民众有意愿捐献器官。这一比例在英国,也只有45%。

目前,社会上流传一种说法,中国每年约有30万人具有器官移植指征,可以通过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目前,我国每年仅有1万余名患者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比是1∶30,许多患者因等不到供体抱憾而终。

黄洁夫说,这只是理论上的推算,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认为,器官移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无法进行移植不都是因为缺少供体。移植手术价格昂贵,我国医保暂时没有覆盖,并不是所有病人都能够支付移植手术和术后维护的医疗费用,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经济原因放弃手术。

另外,器官移植技术复杂,我国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只有几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只有169家。

黄洁夫表示,美国有300多家移植医院和中心,每年开展约2.5万例器官移植。中国每年正常死亡有600多万人,即使只有1‰的捐献,也有6000人。按照平均每人捐献3个器官计算,可以进行1.8万例移植手术。

未来3到5年,中国有望以无可争辩的伦理学标准,成为世界器官移植第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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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以“心死亡”还是“脑死亡”为准

制定3类标准,并独创心脑双死亡标准

黄洁夫介绍,按世界上公认的伦理学原则,器官捐献模式在选择上存在先后顺序,依次为脑死亡捐献、心死亡捐献、亲属活体捐献、非亲属活体捐献。应该说,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我国于2003年发表了中国“脑死亡”判断标准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

但是,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人们对“脑死亡”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应尊重这样的现实国情。所以在试点中,“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准同时存在,即公众可以自主自愿选择死亡标准,法律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

现在,世界上超过90个国家都规定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这对器官捐献工作是有益的。因为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前,身体器官仍然有血氧供应,能够较好地保持活力以便进行利用。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了《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指南》,但由于公众对这一观念接受有一个过程,对“植物人”“安乐死”的概念与脑死亡混淆不清,所以脑死亡标准始终未受到广泛认同。

黄洁夫说,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以心死亡为法律依据,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断3类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此标准由神经科与重症监护医生等经过严格训练后判定。公众认可脑死亡的可以用脑死亡标准,认可心死亡的就用心死亡标准。

同时,我国还有一种心脑双死亡标准,这是中国独创的标准,即在判定脑死亡后,维持器官供氧,保持器官活力,等心跳停止后,再进行器官获取。中国3类标准在国际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得到国际高度认可。世界卫生组织与世界器官移植学会都认为第三类标准,即心脑双死亡标准,是中国对世界器官捐献事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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