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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浅谈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解决对策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442

【摘要】对商业服务网点在消防设计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消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就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性质、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问题 解决对策


一、 引言

随着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小商品经济的主力军—沿街商业服务网点更是占据了城乡街道的主要繁华地带,极大方便了城镇居民的生活,但其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消除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火灾隐患,保障商业服务网点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新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但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设置形式和消防设施的设计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完工或私自改建的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火灾隐患,如何解决上述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实践和经验提出几点意见。

二、 商业服务网店的设置要求

新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的2.1.4条指出,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规》第5.4.11条规定: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三、 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消防设计问题

3.1  消防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的层数必须不超过二层,但在实际中,有些设计单位为了迎合开发商销售的需求,将商业楼及商住楼的商业部分设计成小开间联排式的两层以上的门面房形式,每个开间单元整体出售,每个单元建筑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其内部消防设计仍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每个开间仅设计1部疏散楼梯。

案例1:某商业城为6层的居住建筑,一、二、三层为商铺,三至六层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为1536 m2,其中一、二、三层分为21个独立商业服务网点,每个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2,网点之间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宅部分的楼梯与商业服务网点分别独立设置,网点部分设计有一部封闭楼梯,网点的消防设施仅有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和灭火器。在实际使用时楼梯间的防火门被全部拆除。

案例2:某栋6层住宅楼,第一、二层临街商铺层高4.5米,第三至六层为住宅,第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每个网店上下层建筑面积小于300m2,网点之间采用实体墙分隔,网点设计有一部敞开式楼梯,整座住宅楼设有消火栓系统。在实际使用中多数用户在一楼加设隔层,使得网点变为三层。

案例3:某县农场沿街设有一栋三层的联排式商铺,高度10.8米,占地面积855.4m2,建筑面积2515.7 m2,每个网点一、二、三层的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2,网点之间采用实体墙分隔,网点设计有一部封闭式楼梯,每个网点设有消火栓系统和应急照明、灭火器。

3.2  设计理由依据

由于之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多层建筑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设计单位往往不考虑独立式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层数及疏散楼梯设计形式,其内部疏散距离均按照商业营业厅的30米疏散距离来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5.4.11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为22m。在设计时只要满足每一个独立的商业服务网点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22m,及从三楼任何一点到一楼出口的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按照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不超出22m即可满足,如案例1和案例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8条规定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按照整座商业建筑的面积和体积设置疏散楼梯和消防设施,而是把每个独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个防火单元,认为每一个防火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疏散人数不超过50人即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同时依据规范第5.5.13条的规定商店建筑设计封闭楼梯间。如案例3。

3.3  设计问题造成的火灾隐患

3.3.1 疏散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上述设计容易形成典型的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在设计时无论是两层还是两层以上的商业网点都按照营业用途来考虑,但在实际使用中,使用者大多是个体经营者,为了方便和节约成本,多数经营者把一楼作为营业场所使用,二楼(附加的阁楼)作为仓库使用,三楼作为员工或家庭生活住宿使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在我省近几年来发生的亡人火灾中多数都是此类“三合一”场所起火所致。

其次,上述设计导致疏散距离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对案例1和3的疏散距离进行了测量,疏散距离都超过30米,案例2的疏散距离也超过了22米,根本无法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最短疏散距离。

导致疏散通道被占用。经营者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使用空间,往往占用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使得居住在三楼的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根本无法逃生。

3.3.2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三个案例虽然都设置了消火栓系统,但都是把整座建筑作为一个整体来设置的,未考虑商业服务网点都是独立设置的特殊性,有的甚至把消火栓设置在网点之内,发生火灾时根本无法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第8.3.3条和现在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第8.2.4条都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大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但三个案例都未设置。

其次,未按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把整座建筑作为整体来考虑,那底层的商业部分也就应该按照整体来看,就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 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现实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经验教训,本人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和建议,供大家探讨。

4.1把好设计审核的源头关

国家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就要求设计者在设计时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只能是住宅建筑,不能是其他性质的建筑,只能是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不能是三层或三层以上。每个独立分隔单元的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只能小于300m2,不能大于300m2。无论是图纸审查机构还是消防部门都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核,不能变通。

4.2解决好疏散方面存在的问题

4.2.1关于疏散距离问题

商业服务网点应依据《建规》5.4.11条和5.5.17条要求严格控制疏散距离。以多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小于22m为例,这个距离包括三部分,一是二层内最远点至楼梯踏步的距离,当二层内设有房间时,其最远点指的是房间内任一点距离楼梯最远的位置,而不是房间门至楼梯的最远距离;二是楼梯梯段1.5倍的投影长度;三是首层楼梯踏步至对外出口的距离。当这三部分的距离之和大于22m时,就应该采取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或采取封闭楼梯间来解决。

4.2.2关于疏散出口问题

商业服务网点应依据《建规》5.4.11条规定的每个独立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要求。一般的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只设有一个安全出口或者一部敞开楼梯。对于已经设计的三层商业服务网点,笔者建议在第三层加设连通式外廊,使每个独立单元通过外廊相互连接,发生火灾时作为应急疏散通道,这样不但可以解决“三合一”场所的问题,而且解决了类似案例3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外廊的设计按照室外楼梯的要求实施。

4.2.3关于疏散楼梯的宽度问题

含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虽然定性为住宅楼,但商业服务网点部分仍然是公众活动场所,同时容纳人数、人员对场所的熟悉程度、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与住宅不同,所以笔者建议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按照非住宅的其他建筑类进行选取,及多层最小净宽为1.1m,高层为1.2m。

4.3解决好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4.3.1合理设置消火栓系统

《建规》第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现有的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多为六层或六层以上,所以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在设置时为了满足确保两股水柱到达任何一点的要求,笔者认为把消火栓设置在室外临街服务网点处相比设置在室内更合理,更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同时由于住宅楼的二层都是与一层相联通的独立的单元,只要确保在一楼设置的消火栓能确保两股水柱到达二楼任何一点即可,二楼不需要再设置消火栓系统。

4.3.2安装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建规》第8.2.4条规定了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在使用时简单方便,人人都可操作。笔者在多起火灾中发现,凡是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商业服务网点在发生火灾时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把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因此,笔者建议凡是沿街的商业服务网点,在每层都应该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4.3.3设置简易喷淋系统

《建规》第8.3.4条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住宅楼,规范则没有要求设置喷淋系统。但在案例1中,商业服务网点虽属于住宅楼,但下部商业网点与上部住宅相结合,一旦下部起火,火势向上蔓延,很容易对住宅部分形成威胁。笔者认为,案例1、2、3商业服务网点均应设置简易喷淋系统,如有困难的可以设置直接连接市政管网的简易喷淋系统。

4.3.4安装独立的点式火灾报警器

《建规》第8.4.1条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案例1满足条件可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在实际的管理使用中很难维护保养,起不到保护效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在商业服务网点安装独立式的点式火灾报警器比较方便合适,维护也简单方便。

4.4  解决好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做好商业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业主日后增加层数,如案例2,应该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对层高超过3m的部分重新进行层数折算,及按照建筑高度除3的整数确定,当余数大于1.5m,得加一层,如余数小于1.5m,则不计层数。严格控制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大于4.5m,不给业主日后增设建筑层数留有余地。同时要解决在原有商业服务网点内增设夹层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监督管理,禁止业主私自增设夹层,对于已经增设或改建后使服务网点大于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就要按照商业场所来对待。

五、 结束语

目前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建筑仍然存在不少火灾隐患,要消除这些隐患,除了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职能外,安监、住建、房产、文体、工商、物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强化对沿街商业服务网店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商业服务网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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