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的现状以及发展方向
摘要:社会发展,火灾频发,火灾调查工作便愈发显得重要,而公安消防人员在火灾调查中究竟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值得我们讨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群众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质疑也越来越多,人们不仅注重火灾原因调查中的人证和物证,而且更注重这些证据的科学性及合法性。实践中,证据还往往决定着火灾案件的胜负,这就要求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本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特点,主动并全面收集主要证据。许多火灾原因认定依据不准、证据不足,欠缺对火灾痕迹物证的有效采集和技术鉴定,火灾原因认定早已成为火灾事故纠纷和诉讼的焦点,这大大影响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同时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因此作为火灾调查的主要角色,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人员的具体职责。
关键字:火灾调查 制度发展 法律监督
一、火灾调查行为主体的法律职权及意义
2008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是“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确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火灾事故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也由此看出,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迅速、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前提和关键。2009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指出:“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修订后的《消防法》调整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职责,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职权范围与责任范围,使得公安消防在火灾调查中的角色更加专业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提高其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保证公安消防的权威性。与此同时,火灾的发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有人认为,原本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的火灾损失核定、火灾责任认定的职责,应该由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只有鼓励社会中介参与、介入火灾调查当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才能在公共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靠市场机制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业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监督机构面对社会的重要“窗口”,在以后的火灾调查中,公安消防应当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扮演好公安消防人员在火灾调查中的角色,以更好地树立消防部门良好形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火灾调查现状
目前基层火灾调查情况来看,很多火灾调查人员并不是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根据火灾发展的规律寻找火因,查出真相,总结经验教训,反而就火灾当事人关心的经济赔偿问题为双方充当起了调解员:在一部分火灾调查人员看来,双方就利益问题达成一致时,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就不那么重要了,火灾的调查也就基本结束了。这种调查方式与公安部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明确的火灾调查目的相悖,最终反而导致诉讼案件增多,使公安消防机构被动应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给火灾调查提供了大量的发展机遇。首先,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消防行业的发展,各火灾调查单位勘验器材上有了较大的改进。同时,与国外的法律文化的交流,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建设也逐步同国际接轨。近些年,消防部队基层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紧缺,火灾调查能力不高,通过与国外火灾调查专家的学习交流,对于培养火灾调查领域的专家,改善火灾调查行业的知识结构,加快消防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步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消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随着新材料、新产品的广泛应用,火、电、油、气多种能源大幅度增加,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加大了火灾认定的难度。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增强以及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广大民众对保障自己权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火灾责任认定引起的争议或诉讼案件日趋增多。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执法理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已不相适应。
三、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发展方向
如何提高我国火灾调查工作水平,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从我国火灾调查制度方面做出以下改进:
(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我国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公民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听证制度作保障。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中,只是在涉及火灾现场勘验时,须有见证人的规定。在公民知情权方面,特别是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应定时通过权威媒体公布调查的进度,调查结果,并对公民进行相关的教育,增强政府及消防部门的公信力。
(二)成立火灾调查专家组。目前,针对我国基层火灾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不目前,针对我国基层火灾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公安消防部门应发挥各领域,特别是化工、燃气等行业的技术优势,利用其技术资源,组成火灾调查专家组,聘请大学相关的科研机构参与,这样既可以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快速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也可以让公安消防机构的火调人员获得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三)形成有效的司法监督体制。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然处在“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的状况下,比如在支队一级,火灾调查结束后通常是由防火处法制科进行执法程序审核,对外界来说,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在今后的火灾调查体制下,不妨将监督机制交给司法部门,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火灾调查行为的规范性,同样也可以提高民众对调查结果的认知度。
结语:进行火灾调查制度的改革,应做到两个正确使用:1. 火灾损失统计结果的正确使用。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之所以无法普及由保险公司做出火灾损失评估,主要是因为国内很大一部分民房(特别是一些平房)没有上保险,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介入;公安部门统计的火灾损失结果既要为火灾数据统计服务,还可能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在未来的火灾调查制度中,火灾调查人员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对有疑难的损失核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及时作出处理结论。2.火灾调查与“庭外调解”的正确使用。“庭外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可以节省行政资本,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快速有效途径,也符合当前和谐社会的理念。但火灾调查人员不应将解决纠纷作为火灾调查的目的,不应忽略火灾调查中的科学属性。只有探究火灾发生规律,查明火灾真相,才能为今后防火、灭火提供实际经验教训,对未来的公共消防安全提供科学保障。在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火灾调查制度是否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否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火灾调查的行政主体,可以适当借鉴他国先进火灾调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火灾调查的法律规章、制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