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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汗蒸房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919

摘要:本文通过对汗蒸房工作原理的介绍,分析汗蒸房的火灾危险性,从制定汗蒸房类场所消防技术标准、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效能方面提出加强其消防安全监管的对策,为建立和完善汗蒸房长效安全监管机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消防;汗蒸房;电热膜;对策

传统汗蒸房指电气石汗蒸房,起源于朝鲜王朝,最初的形态是由岩石和黄土砌成的高温窑屋,距今已有600多年历史。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汗蒸房在高级酒店、大型洗浴场所、养生会所、美容院、健身馆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于在施工、管理、使用等诸多原因,汗蒸房类场所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2009年12月27日,沈阳市意盛泉浴池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该火灾系汗蒸房内铺设的电加热膜接点接触不良、过热引燃保温材料、木板等可燃物发生火灾。2014 年2 月9 日长春市八号公馆发生火灾,火灾系汗蒸房内铺设的电热膜工作温度过高,电气线路老化,引起可燃物燃烧所造成。2017年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足馨堂足浴店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起火原因为:足浴中心一层西北部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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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汗蒸房工作原理

当前主流的汗蒸房普遍采用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热膜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汗蒸房通电后,安装在建筑体内的电气石通过敷设的电热膜加热,电热膜辐射采暖能够福射8至12μm的红外线,这一波长的红外线被公认为对人体有益,与传统供暖系统的“对流传热”相比,电热膜供暖系统属于“辐射传热”,热量散发均匀, 是一种综合采用防水、绝缘、电磁屏蔽、漏电防护等多项先进技术的清洁电采暖产品。特点是直接将电能转变为热能,转换效率高;不产生烟(粉)尘、废气等;氧气零消耗,不需要用水,无管网、储煤、锅炉房、堆灰等场地,节省资源;可以采用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经济、环境效益可观。受雾霾天气的影响和南方地区未实施集中供热的现状下,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电热膜行业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汗蒸房发热系统主要由电热膜、温控器、温度感应器及其电气线路组成。电热膜是导电油墨经印刷工艺,与金属载流条复合热压在两层绝缘薄膜之间,通电之后发热,可以安装在顶棚、墙裙或地面。电热膜的发热原理是电阻发热,印刷油墨条相当于电阻,金属载流条相当于导线,把若干个电阻并联起来。在电热膜电气线路中,温控器分别连接电源、电热膜和温度感应器,当电热膜辐射的热量使室内温度达到预设温度时,温度感应器将信号反馈到温控器,由温控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停止加热;当温度感应器探测的室内温度低于预设温度时,温控器则接通电热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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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汗蒸房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2.1 配套产品质量不合格

汗蒸房安装专业性较强,其加热工艺不同于传统桑拿浴室,加热结构可分为四层,从底层至面层依次为:第一层为具有阻燃性能的防火保温材料的绝缘保温层,靠近楼板或墙面安装;第二层为聚热反射层,铺设减少热量散失、提高热效率的聚热反射膜,常用聚酯镀铝反射膜;第三层为加热层,常用配合温控器使用的电热膜,为汗蒸房提供热量,并催发功能层的矿物质颗粒;第四层是功能层,通常铺设电气石颗粒,根据功能需要也可增加砭石、玉石、水晶等矿物质颗粒,以释放远红外线、负离子。这四层加热结构均是隐蔽安装,其质量直接决定汗蒸房消防安全水平。如果电热膜发生故障,感温探测器不能有效准确探测温度,温控器不能有效控制电热膜通电、断电致使电热膜持续加热升温,最终酿成火灾事故的危险可能性极大。

2.2 施工质量不过关

目前,我国电热膜行业标准主要是《低温辐射电热膜》(JG/T286-2010)和《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19-2013)。前者规定了电热膜范畴,后者从设计源头到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了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如果对电热膜长度和导线截面积设置、漏电电流的产生机理和计算方法等并不清楚,仅凭施经验性施工或者施工质量不过关,埋下先天性火灾隐患,主要存在局部过热和电气安全问题。一是电热膜铺设不当导致局部过热。电热膜长度设置根据电流做功公式W= I2R,电热膜长度增加为原来2 倍,加热铜条产生的热量就是原来的4 倍。电热膜如果设计施工分段不合理,就会发生电热膜内金属载流条过热现象,并且电热膜的长度越长,插件、接头越多,施工过程不良接触点的概率将不断增加。为提高发热效率,有时施工时会使用多重电热膜,但电热膜相互覆盖会导致相互覆盖处局部过热。电热膜上覆材料不同,传热效果即蓄热量不同,上覆层综合导热系数越大越不容易产生局部过热,如木地板下直接铺设电热膜的铺装结构比“瓷砖+水泥砂浆”结构容易造成局部过热。二是电气安全问题。电热膜与温度感应器、温控器的导线连接,若电热膜的导线铺设过程中的压接不够紧密,膜片和线路之间固定不牢,则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容易导致松动,进而出现接触点电阻过大,局部过热随之产生;导线截面积应根据电热膜的功率进行计算确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为节省费用,常常选择使用截面积较小的导线,这种做法会导致导线长期过负荷运行;温度感应器安装位置不当或失效,可能会出现室内局部温度已经达到或者超过预设温度,但温度感应器所在位置温度仍低于预设温度,温度感应器不能控制温控器动作,会导致电热膜持续发热升温;温控器因电器元件损坏等原因不能有效控制电热膜通电、断电致使电热膜持续加热,同样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未安装安全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因电气部分的故障出现漏电时,即使人体遭受漏电电流侵袭,电源也不会感知、断电,产生安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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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汗蒸房场所存在的常见火灾隐患

在贵州省近期开展的汗蒸房场所专项检查工作中,共排查526家汗蒸房类场所,临时查封289家汗蒸房类场所,发现主要有以下问题:一是发现大量汗蒸房所在建筑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改变使用性质,违法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在526家汗蒸房类场所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有66家,有23家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未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有460家,有455家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未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是未依照规范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未依法委托消防机构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检测。三是建筑内部装修装饰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汗蒸房与其它用房之间未采用实体防火隔墙。四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如商住楼内的汗蒸房等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五是建筑外墙、外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建筑防火防烟性能的障碍物。六是未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演练,营业期间未开展防火巡查,员工未接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掌握“一懂三会”等知识。

3 汗蒸房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的对策

3.1 制定汗蒸房类场所消防技术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类似汗蒸房火灾2011年以来已发生800多起,充分暴露出汗蒸房严峻的火灾形势和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目前还没有针对汗蒸房场所防火设计的国家标准。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第5.3.11条提出了汗蒸房的防火设计要求,贵州、江苏、浙江、四川等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出台了有关汗蒸房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3月27日公安部消防局出台了《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从总体设置、安全疏散、装饰装修材料、电气安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为了在汗蒸房科技创新、市场秩序和产业发展中获得最佳效益,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出台汗蒸房类场所消防技术标准已迫在眉睫,汗蒸房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类似的团体应共同制定以《要求》规定的消防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包括防雷措施在内的有关汗蒸房安全要求的团体标准。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互为补充、衔接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有关汗蒸房安全要求的团体标准的制定将有力推动汗蒸房消防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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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已经有规定,有必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社会单位如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培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与之相匹配的管理能力。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激发汗蒸房类场所在“自主管理”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其次,分门别类为社会单位量身定制基本安全目标和基本管理标准,在有关汗蒸房安全要求的团体标准出台后,可视为为汗蒸房量身定制了消防安全基本目标和基本管理标准,解决自主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再次,进一步推动建立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权责为核心的工作机制,明确其管理职权和责任追究,出现汗蒸房类场所消防安全相关要求不落实的,倒查管理人职责,视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要从责任追究上确保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最后,要推动汗蒸房类场所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切实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设防水平。

3.3 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效能

安监、工商、质监、建设、规划、市政、文化等部门,都担负着一定的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但是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方面,缺少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现实工作中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主要靠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协调。在社会消防治理体系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频频补位、处处补位,火灾形势稍有波动就开展各类消防专项整治,突出“全过程”、“全方位”的深度监管,基层消防执法人员普遍为拼执法量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形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当前,要抓住国务院对省政府消防工作开展考核的机遇,强化落实政府为主导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构建,政府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履行消防规划、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能,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建立健全具体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解决有限消防、无限责任的问题。

在汗蒸房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中,采取多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合力从源头上联合审批,监管上联合执法,责任上联合督办,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安监和规划部门应明确汗蒸房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汗蒸房;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将汗蒸房类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作为其核发许可或者年审的必要条件,对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汗蒸房坚决予以取缔;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要求电热膜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建设部门应检查安装电热膜加热系统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保证电气线路的安装和电热膜的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必要时对电热膜产品的关键部件进行抽样送检;针对美容、美体、养生、洗浴中心、健身馆等场所内汗蒸房的消防审批,一律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并且执行《要求》的相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汗蒸房类场所制定结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并结合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在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上多探索方法,多总结经验,实现消防治理从“单兵作战”向“协同作战”转型。

4 结语

汗蒸的保健效果较为显著,并且在市场的推动下传遍大江南北,随之而来的是汗蒸房类场所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做好汗蒸房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必须结合汗蒸房的火灾危险性开展有针对性的分析,寻求切实有效的技术和治理的对策,让血的教训真正化为安全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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