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烟花爆竹生产的消防安全现状及事故防控对策
摘要:中国是烟花爆竹的主要生产国,由于其生产具备高危险性,烟花爆竹生产已逐步从发达国家退出,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国和出口国。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和巨大损失。由于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为安监部门,消防监督人员对该领域的管理较为粗浅,但云南省7个州市仍有14户烟花爆竹在正常生产,如何从源头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消防管理成为了防火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结合五年来爆竹生产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详细叙述了烟花爆竹产业发展现状、事故发生的基本特点、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希望以此对全省乃至全国的烟花爆竹生产消防管控工作有所贡献。
关键词:烟花爆竹 消防安全 现状 事故防控 对策
1.烟花爆竹产业发展现状
中国是烟花爆竹的主要生产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荷兰等国家也有生产,但由于生产的高危险性,烟花爆竹的生产逐步从发达国家退出,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国和出口国,出口烟花爆竹占中国大陆以外市场份额的近90%。截至2015年10月,河北、江西、河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0个省退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89家,有4个市(区)和16个县整体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全国有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153家,分布在15个省(区、市)、86个设区的市和288个县级地区,全年烟花爆竹出口额达8.5亿美元。
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又是烟花爆竹消费大省,截至2016年1月,全省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4户。其中:玉溪市江川县8户、曲靖市马龙县1户、保山市腾冲县1户、普洱市景东县1户、大理州巍山县1户、文山州丘北县1户、德宏州陇川县1户。
2.以玉溪市江川县为例,试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产业发展现状
玉溪市江川县是云南省烟花爆竹的主产地,有400多年的历史,生产品种包含国标中全部四大类9个类别的近300个规格的产品,爆竹产品质量水平居全国前列。烟花爆竹作为江川县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产业,为县域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作出了贡献。截至2016年1月,全县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8户,已取得许可证的批发经营公司3户,零售网点100多个。2007年以来,原18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全面进行提升改造,并在2009年先后领取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2011年以来部分企业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更好推进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2012年江川县成立烟花爆竹产业整合指挥部,推进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于2015年年底前将原18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合为8户。其中,4户企业具有焰火燃放许,全县共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约3000余人。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全省现有可以从事烟花爆竹设计的机构2家,安全评价机构1家,安全质量检测检验机构1家。全县各企业有专业技术人员60多人(工程师17人,助理工程师29人)。
_page_break_tag_2.2存在的问题
2.2.1重复投资。企业点多面广,占地面积大,厂房闲置多,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各企业生产品种小而全,引进的机械设备重复,利用率很低,使“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难于达到。
2.2.2事故频频发生。企业管理不系统、不规范,人为因素很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006-2015年,全县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9起,死亡16人,平均每年发生0.9起、死亡1.6人。
2.2.3安全设计不合理。企业生产规模小而散,工厂布局、工房等级、工艺流程等设计不合理、不规范,制约了企业的长足发展。
2.2.4产品结构单一。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上档次及附加值较高的产品不多,产品结构与市场需求矛盾突出。目前,在生产规模上,大企业少,小企业多,造成同质竞争,竞相压价,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产品从质量、花色品种、规格档次和更新换代速度上等与湖南、江西等地有较大差距。由于条件限制,大多数生产企业仍然以生产鞭炮为主。
2.2.5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全县企业的216名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7人、中专学历8人、高中学历50人,其余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全行业是典型的家族式管理、家庭式经营和作坊式生产,企业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生产过程中“三超一改”现象和“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加之烟花爆竹生产季节性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在缺乏普遍性和系统性专业培训的前提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操作技能不熟练,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生产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2.2.6企业机械化水平低。各企业危险工序大量采用手工作业,低敏感度原料替代进程缓慢,增加了生产的风险。由于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起步晚、起点低,原先绝大多数生产机械简陋并且不完善、不配套,安全系数不高,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维修、配套的工房设计和操作人员的培训都跟不上。
2.2.7非法生产仍然存在。现代烟花爆竹企业是从家庭作坊发展和演变而来,其生产工艺的简单化和原材料的易制化是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存在的客观原因。在烟花爆竹的传统生产乡镇,非法生产仍十分猖獗,每年全县因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被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多达50多人。
3.事故发生的基本特点
3.1孕育——发展——发生——伤害(损失)
因果性:导致事故的原因在系统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突变,即酿成事故。
偶然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不确定的。
必然性:危险客观存在,生产、生活过程必然会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只能延长发生事故的时间间隔、概率,而不能杜绝事故。
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一个量变过程,一个系统,很长时间没有发生事故,并不意味着系统是安全的。
突变性: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十分突然,令人措手不及。
_page_break_tag_3.2引发事故的基本要素
4.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的原因
4.1发生事故类别及原因
燃烧和爆炸都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必须具有热能、光能、机械能、电能、化学能和其他能才能形成。根据这一原理,烟花爆竹行业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4.1.1自燃自爆事故
这类事故是一种不需外因作用的化学反应,其原因如下:
4.1.1.1原材料问题。原材料纯度不够、含杂质高,或材料超过保质期等。
4.1.1.2原材料或药物受潮湿等。
4.1.1.3配比不当或辅助材料(如米汤、浆糊等)变质等。
4.1.1.4烟火药散热不彻底、干燥不彻底等
4.1.2机械能作用事故
机械能作用事故是一种物理因素的反应,是外力(机械能)作用产生的结果,其原因如下:4.1.2.1违反操作方法。操作时摩擦、撞击、拖拉、用力过猛;不使用专用的工具等。
4.1.2.2干燥方法不当。干燥(日晒、烘房)时超过规定的温度、倒架、使用明火烘烤、药架离热源太近等。
4.1.2.3处理销毁废品方法不当。
4.1.2.4机械设计、制造缺陷或机械发生故障引发事故。
4.1.3自然灾害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指由山火、山洪、地震、雷击等难以抗拒的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事故。
4.1.4其他事故
这类事故是由静电积累、火源、电源、小动物啃咬等引发的,既与自然自爆事故和机械能作用类事故有相似之处,又有别于它们。
4.2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
4.2.1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如下:
4.2.1.1厂房布局。安全距离不够;未按照“五分开”设置和使用厂房;未将药物库室和危险性大的厂房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2人为改变厂房用途。
4.2.1.3超过核定储存量储存药物、产品。
4.2.1.4人员拥挤、集中,疏散通道不畅。
4.2.2发生烟火药事故的原因必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主观方面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当事者的责任。客观原因主要是工作条件、设备和原材料等多方面的因素。
_page_break_tag_4.2.2.1事故的主观原因
4.2.2.1.1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烟花爆竹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懂业务、重安全,既懂安全管理,又有行政组织的才能,既有满腔热情,又有冷静科学的头脑。如果不具备这些素质,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是搞不好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
4.2.2.1.2安全保卫的责任。企业安全保卫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部门,它的责任是监督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实施,不能随意改变生产任务、生产品种和控制投料量,发现错误指令及时纠正。检查生产、储存、运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保卫人员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应有预见性和防范措施。同时,还应该经常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4.2.2.1.3当事者的责任。烟火药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爆炸性,多数当事者都在事故中死亡或受伤,给事故的调查分析带来了一些困难。但归纳起来当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前,不外乎有以下某方面的表现:
4.2.2.1.3.1违反操作规程。
4.2.2.1.3.2不使用或不适当地使用工具和设备。
4.2.2.1.3.3工作不严肃或不认真。
4.2.2.1.3.4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指令
4.2.2.1.3.5晚上睡眠不足,工作时思想不集中。
4.2.2.1.3.6技术不熟练。
4.2.2.1.3.7个人的穿戴不合适。
4.2.2.2事故的客观原因
4.2.2.2.1工作条件和环境。工作条件和环境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方面,有许多事故就是由于忽视工作条件和环境造成的。例如,机械设备、工具不符合要求,电器开关防爆不良,工作场地通风不良,光线不足,操作场所堆积物多造成疏散通道不畅,出入通道太窄,工作空间拥挤,地面不清洁,厂房布局不合理,甚至野生、家养动物的活动引起的碰击都可以引起事故发生。
4.2.2.2.2明火造成的事故。所有易燃、易爆物质遇到明火都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4.2.2.2.3接触火源、摩擦、冲击容易一起事故。接触火源、摩擦或冲击是烟火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据事故统计分析,上述原因导致的事故占90%。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接触火源、摩擦和冲击,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原材料中如果带进砂石和其他杂质,遇有摩擦,都会导致事故发生。凡药物车间,没有将药物清扫干净时,不允许对车间机械、工具和房屋进行维修。
4.2.2.3心理状态与事故的发生的关系
4.2.2.3.1人的劳动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工伤事故,离不开对人的心理的正确分析和认识。当人们的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时,例如情绪紧张,思维和行动都可能发生某种错误,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保持职工良好的心理状态,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
4.2.2.3.2有色盲的人不适宜从事烟火药工作。听力差、视力差的人员更不适宜安排在危险工序作业。在工作中记忆力不佳,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动作不协调,都有可能造成事故。员工睡眠不足,或有思想情绪不能上班。
_page_break_tag_5.预防措施
5.1生产方面。严格按照现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规定,满足其生产的品种及生产规模的建(构)筑物,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
5.1.1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设备应经检测(或验收)合格,消防器材方便取用。
5.1.2危险性作业场所、库区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3烟火药采用新材料或改变组成成分时,应经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标准方可使用。
5.1.4工房应配置适合操作人员的设备设施,配备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具。
5.1.5粉尘较大的工序应设更衣室。
5.1.6在有药工序的作业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停止生产:
5.1.6.1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机器运转不正常。
5.1.6.2天气恶劣,如雷电、暴风雨天气。
5.1.6.3发现药物温度异常升高或产生异味
5.1.6.4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摄氏度或低于0摄氏度时;其它危险工序室温超过36摄氏度或低于0摄氏度时。
5.1.6.5工作人员身体状况不佳或情绪异常。
5.1.7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5.1.8工房和仓库应经常清扫(洗)、整理,应保持整洁、干净。
5.1.9在清扫(洗)有药工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9.1清扫(洗)前,应将药物、半成品等搬走。
5.1.9.2药物粉尘小的工房可采用湿法清扫,粉尘大的工房应用水冲洗,不应使用铁器清理。
5.1.9.3搬动物件时,应轻抬轻放,不应拖拉、摔打。
5.1.10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0.1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5.1.10.2排水系统应保持光洁,保证废水排放顺畅。
5.1.10.3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体物质不应埋入地层或排入水体,应到指定地点销毁。
5.1.11厂区宜种植阔叶绿化植物,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危险品生产区、库区不应种植庄稼、蔬菜。
5.1.12应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的措施,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
5.1.13不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或擅自带离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2经营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3批发企业应有符合GB 50161规定的仓库及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并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库保管、守护员。
5.3.1批发企业宜分设办公区、样品陈列区和商品存放(仓库)区,样品陈列区陈列的样品应是无药样品。
5.3.2批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5.3.3零售点宜专店销售,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店内不应吸烟、生火。
5.3.4零售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3.5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千克。
5.3.6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_page_break_tag_5.3.7从事原材料药物粉碎、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高危高粉尘工序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5.3.7.1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 2626标准要求。应穿着紧口棉麻质长袖长裤工作服、披肩帽、布袜、不藏泥砂的软底鞋,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不应赤膊或穿着背心、短袖衣、短裤、硬底鞋、钉底鞋、拖鞋和产生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上岗作业。
5.3.7.2所有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周岁。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的人员不应有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
5.3.7.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均应经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新工种、新工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
5.4管理方面
5.4.1烟花爆竹超限管理。花爆竹“超限”管理,涉及到对烟花爆竹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包括十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限量管理、限员管理、限距管理、限岗管理、限时管理、限速管理、限高管理、限机管理、限药种管理、限品种管理。
5.4.2药物超量,实行限量管理。烟火药易燃易爆与自燃自爆的危险特性,使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具有鲜明的复杂性与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常常只是一个瞬间的过程。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应立足于烟花爆竹“要燃要爆”的基础上,严格控制生产用药量,即控制事故的伤害范围。只要事故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与财产损失,那么事故的发生就依然是在安全接受的程度内,而其中药量的控制便功不可没。
5.4.3车间超员,实行限员管理。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限员管理,包含工房定员与参观或检查定员两方面内容。操作空间狭小,人均使用面积不足3.5㎡,会导致车间内人员拥挤,相互影响又不便于安全疏散。人的不安全行为与操作失误概率在有限的空间内必会呈上升趋势;在危险品生产区,特别是高感度药物加工区,如果对外来检查或参观人员以及周边闲杂人员不加以限制,也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5.4.4随意变岗,实行限岗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工艺复杂,不同的工艺岗位所核定的危险等级不同,所要求的药物限量、人数限制、以及岗位安全知识与技术操作规程也不同。因此,要严格劳动纪律,严禁脱岗、窜岗和混岗现象发生,未经岗前安全技术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调换工种未经安全培训者,均不能上岗作业。同时,未经安全评价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工房的性质与用途,也是限岗管理一个重要措施。
5.4.5按时作业,实行限时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的限时管理,主要防止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作业和抢时间赶任务时疲劳作业。当出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或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 35℃、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7℃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烟火药晾晒场气温超过37℃时,也不得进行阳光直晒。当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到来时,加班加点更容易造成事故高发。
5.4.6超高堆放,实行限高管理。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药的储存与中转时的堆码高度在《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中均作了严格的限制,危险品超高堆码与存放,极易导致危险品倒塌或高处坠落而发生爆炸事故。生产区危险品用板车、手推车转运时,烟火药及其药饼装车堆码高度得超过车箱高度。另外,亮珠的摊晒厚度不得超过1.5cm(亮珠φ>1cm,摊开厚度不超过亮珠直径的2倍),防止亮珠因水分散发不及时而发生自燃自爆事故。
5.4.7机具隐患,实行限机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工艺的进步,表现在机械化被广泛用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大量机械及先进的工用具不仅代替了人与危险药剂的直接接触,而且提高了安全工效。但是,盲目使用不合格的机器设备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比如电气设备的防爆级别与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机械设备的材质特别是铁质与塑料工用具依然大量使用,有些机器设备虽比较先进,却因用药量比较大而埋下不安全隐患。同时,烟花爆竹工厂化建设与改造的缓慢进程,亦制约了一批先进的机械设备的推广与使用。
5.4.8殉燃殉爆,实行限距管理。殉燃殉爆是烟花爆竹事故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当某一工序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能引起位于一定距离之内的危险工序也发生爆炸。限距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在工厂规划设计时按照工库房的危险等级和建筑物内最大存放量为计算药量,核定内外部安全距离;二是充分利用防护屏障的作用,将危险性大或存药量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工厂的边缘或有自然屏障的地方,1﹒1级建筑物均应按标准设置与修筑防爆墙,在引火线裁切等以燃烧为主的场所宜设置防火墙。
_page_break_tag_5.4.9工艺操作,实行限速管理。轻拿轻放轻搬动,不拖不拉不碰不撞击,是历代烟花爆竹人血的教训的总结,也是烟花爆竹安全操作的字字真经。归根到底,烟花爆竹药剂自身的敏感性,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限速管理:混合药剂时或清扫余药时动作要轻、速度要缓,药料装填时只能轻轻按压,严禁速度过快动作过猛的摩擦与撞击行为;危险品厂内转运也是安全限速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人工搬动时脚步要慢、步伐要稳,手推车搬运时应低速行驶,机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
5.4.10提高安全,实行限药种管理。使用违禁药物是一种致命的诱惑。一些烟花爆竹企业因生产技术不过关,或人为地降低生产成本,而将生死置之度外,铤而走险,冒险使用违禁药种。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烟花爆竹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磷(摩擦类除外),同时规定了烟火药的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据相关资料统计表明,80%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与产品质量事故中均使用了违禁药物。
下一篇:消防论文评论区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