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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浅析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311

摘要: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和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做好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依法履职是基础和保障,作为消防部门,如何引导和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消防工作面临挑战和压力与日俱增。当前,我国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适应社会需求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适应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十二五期间,天津、吉林、沈阳、北京等地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尤其是消防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始终需要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职责与责任,成为新形势下的一个关键词,成为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引和追求,引导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是推动新常态下消防工作的必然需求,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是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

一、强化意识引导,树立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是法定要求的基本认识

(一)培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意识先行方能引导行为。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露印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提出:安全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产生关,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近年来,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安全工作尤其是几次影响重大的火灾事故作出批示指示和要求,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是引导党政领导一手抓经济、一手保安全的首要任务,只有建立在意识提升的基础上,才能是现在实际行动中,只有责任传递至最末端,消防安全才能落地生根。

(二)培树消防工作法律意识。《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与监察部、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法律条文明确了政府、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引导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履行安全法定职责符合十八大精神关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符合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总体框架,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和部门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带头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消防工作的法律意识,才能组织和领导构建良好的公共消防安全环境,引导各级政府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朝着安全发展的目标相向而行。

(三)培树消防工作危机意识。观察国务院关于今年来中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意见,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背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总能出现在大众视野,党政部门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难逃干系。2013年6月,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30余名党政领导干部被依法处理,部分人员被立案调查,充分体现各级党政部门消防工作责任的极端重要性。由此,消防工作务必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危机意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吸取今年来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教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改进消防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引导各级政府、行业部门树立消防工作底线思维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理念,落实法定职责,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火灾为教材、以事故为教训、以处理结果为警示,培树做好消防工作的定式思维和危机意识。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一)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顶层设计。责任体系的设计关系到整个框架的稳定性及合理性,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框架,对责任链条的传递至关重要。一是完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目前,从省级政府而下,各级政府均已经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负有行政审批权限和行业系统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担任成员单位,基层组织机构日趋完善。建议参照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模式,推动成立国家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国家有关部委由上而下督促有关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形成从上至下建立完整的消防组织管理体系,督促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二是完善国家有关部委消防工作职责。近年来,公安部联合国家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计委等有关部委相继下发了有关行业部门消防工作制度、标准的通知和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文件、通知、规定均被视为一般性材料敷衍,基层实际执行落实少,收效甚微。因此,必须从国家部委层面入手,从国家层面出台详细的行业系统消防工作标准,使行业部门知道如何抓、怎样管,着力转变被动落实法定消防工作职责,由“推动落实”的现状转变为“主动抓实”的工作模式,为基层行业部门树立典型和工作模板,以此促进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三是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实施办法。部消防局下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稿)》,全国征求修改意见,拟以公安部名义提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是首次对消防工作责任的细化和明确,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符合当前消防工作实际和需求。从省、市级层面来看,结合省情、市情实际,制定各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各有倚重,强化重点地域和重点领域责任划分。以云南为例,着重强化和突出以丽江、大理等地的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等领域消防工作责任,尤为重要。

(二)健全完善消防工作标准内容。引导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必须坚持固化消防工作标准,以标准抓落实,以标准促成效。首先是编好“教材”。明确消防工作标准和职责内容,建立“栏目式”、“清单式”和“处方式”工作制度,确定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任务目标、阶段重点、完成时限和工作方法,使各级各部门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形成确定的预期。在政府内部的职责划分上,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消防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公共消防资金的统筹安排、消防规划的编制与落实、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道路、消防力量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在行业行业系统的分工上,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行业系统的特点,主要履行消防行业监管职责,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综合监管职责。国家层面应出台非常详细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使行业部门知道如何抓、怎样管。其次是当好“讲师”。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业务老师”的角色,大力培养党政部门消防安全“明白人”,定期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开展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职责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党政部门领导干部轮训教材和课时,大力培养消防宣讲师资力量,对各级各部门新招录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讲座,在各级领导干部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等渠道开通消防安全讲座专栏,开拓党政领导干部消防知识普及覆盖面,全方位提升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意识。

(三)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在考核评价体系方面,建议参照国务院对省级政府绩效考核的模式,从国家层面推动将消防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综合考评,形成固定模式的考核机制,提升消防工作考核的比重和影响力,切实对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情况起到影响提醒作用。在考核评价对象方面,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应当更加偏向“政府考试”和“部门考试”,应当更加注重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消防工作指标既定任务,应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消防经费投入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突出对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履职成效的考核,把考核目标由消防部门转移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避免形成名义上考政府、实际考消防的趋势。在结果认定方面,优化考核评价结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考核细则,充分考虑经济指标的杠杆作用,最大限度考核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职情况,不将重大火灾作为唯一指标,改变考核前已经预知考核结果的情形,给予综合评定的有利空间,切实改善年初年底一把大火全年工作“白干”的导向,改变部分地区在火灾发生后的消极怠工意识,提升应对考核的积极性和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的主动性。

三、强化跟踪问效,坚持消防工作效能与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结合

(一)坚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消防工作效能,唯有通过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方能体现。消防工作效能是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的综合评定。作为消防部门,引导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属于主动行为和参谋行为,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还需通过上级政府的综合考评才能促进。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坚持常态化、制度化考核评价,实行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工作考核,突出消防工作效能的考评,切实将辖区消防工作是否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认定指标,不断强化消防工作考核的力度,优化考核方式,引导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坚持消防工作日常督导。在督导目标方面,提请各级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督查的指示要求,建立政府消防工作督查“四不两直”的大督查机制,务求消防工作督准、督深、督实,推动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立行立改,取得实效。在督导形式上,提请政府督察部门将消防工作督导纳入日常政务督导范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察,对存在问题,由政府下发督办,要求定期整改并及时回复,凡属于经督察发现问题2次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上一级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约谈,提升消防工作督导的严厉性。在督导内容上,重点针对被督导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抽查,对照消防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督促落实年度和日常消防工作任务。

(三)坚持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考核的最终目的是以考促学,指明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只有健全完善考核评价的结果运用,考核才具有生命力。每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束后,考评结果由政府自上而下通报考评结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上报,充分提升消防工作考核的严肃性,发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努力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事任免、干部评价内容,尤其是对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涉及调整提拔任用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考察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应当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对履职不到位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得提拔或延长考察任用时间,真正做到奖优罚劣,以考核结果运用的刚性措施促进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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