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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层户外广告须为消防“让道”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217

天津消防网讯 2014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作了说明。

《规定》共二十九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借鉴了浙江、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的成功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规定》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强调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和备案环节的衔接,以加强监管,预防漏洞。

近年来发生的不少火灾,就是因为门窗上设置影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逃生的户外广告牌、大型景观照明灯等设施,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针对这一现实问题,《规定》提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审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在要求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同时,不得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

明确多业主、多使用人的高层建筑应当确定管理者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情况较为常见,而且有的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容易在管理上互相推诿,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导致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或处于真空状态。对此,《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管理者的确定有利于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明确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的来源

一些较大的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主要是共用消防设施的整改经费不明确或者是明确了落不到实处,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针对这一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规定》通过保修期内、保修期满后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资金不足的,以及紧急情况下等4种不同情形逐一明确了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维修费用的来源。特别是对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这一紧急情形,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规定,体现了本市特色。

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等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现实中,由于人们不能正确识别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而导致通道、场地等被占用、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规定》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车取水口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据悉,市公安消防总队将以《规定》出台为契机,近期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严格进行处罚,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据悉,目前全市有高层民用建筑8000余座,其中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84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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