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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扫院烧杨柳絮引燃乐器厂 因犯失火罪获刑两年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314

60多岁的吴女士在房山法院受审。

天津消防网讯 年过60的吴女士在打扫自家院子时,将院内堆积的杨柳絮点燃,后火势难以控制,引燃附近乐器厂,将部分厂房及乐器等物品烧毁,造成乐器厂损失128万余元。吴女士因涉嫌失火罪被诉至房山法院,4月18日,房山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28万余元。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5月1日6时许,天气回暖,杨柳絮纷飞,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院内,60多岁的吴女士早早起床收拾院子。院内西墙下刮了很多杨柳絮,其顺手将扫成堆的杨柳絮点燃,后引燃院西侧堆放的树枝、树叶等杂物,后将旁边的某乐器厂厂房外保温引燃,将部分厂房以及乐器等物品烧毁。

经北京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8万余元。2017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吴女士被传唤到青龙湖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女士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介绍,庭审前,法庭多次积极调解,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我怕杨树毛子飞起来刺挠人,就用打火机把杨树毛子点着了,当点到靠西侧厂房墙下的杨树毛子时,墙下堆着的树叶和树枝就点燃了,火越着越大就烧到墙西侧的厂房了。”庭审中,吴女士陈述事发经过说。

4月18日,法院一审宣判,考虑到被告人吴女士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28万余元。

法官提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提示广大群众用火无小事,千万别大意,生活中,如果因用火不慎而引发火灾,且对人身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日常防范,合理配置消防设备并对易燃易爆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处置易燃易爆物品时则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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