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人清明祭祀引火灾构成犯罪受惩处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203
天津消防网讯 清明祭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但在祭祀过程中不注意防火,就会酿成火灾造成社会危害,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刑罚的处罚。近日,阳曲县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法院以被告人苗某甲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苗某甲和苗某乙、高某,一起到位于阳曲县西凌井乡龙王堂村一山坡上自己家祖坟祭拜母亲。三人在护林员阻止的情况下,仍执意上坟。后由护林员赵某随同去往墓地。到达墓地后,被告人苗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烧纸,因当时天气干燥、伴有风吹,烧纸被风刮至旁边的坟头,引燃枯草,进而引发山火且火势很快蔓延。苗某乙、高某、赵某及被告人苗某甲四人奋力扑火。救火过程中,苗某乙被烧死,高某被严重烧伤。后报告当地政府后,其他人员陆续上山救火,山火才被扑灭。法官点评〉〉〉
被告人苗某甲在护林员阻止其上山上坟点火的情况下,仍然上山以明火祭拜,因过失引燃山上杂草,并引发山林火灾,其主观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客观方面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苗某甲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系亲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