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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命救援面对风俗忌讳,谁该让道?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152

天津消防网讯 福建省云霄县消防官兵在营救一名轻生女子时,最近的一户人家竟以“流血不吉利”为由拒绝借道抬出伤者。一场原本只需5分钟的生命救援,却被迫持续了30分钟!

当争分夺秒的生命救援遭遇难以说服的风俗忌讳时,谁该让道?你怎么看?连日来,这个由福建省漳州市消防支队官方微博发起的“微话题”,吸引了30多万人关注,300多名媒体人士、政府官员、微博达人参与讨论;《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均报道了这场大讨论。

【现场回放】

5分钟的生命救援,硬是拖成30分钟

6月3日清早,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水果批发市场旁,当地一名女子从出租房4楼房间窗台跳下,掉落在毗邻楼房屋顶,受伤昏迷。

消防、公安、120急救车相继赶到。轻生女子躺在3楼屋顶上,头部和膝盖处鲜血直流。因为头部受到撞击,女子已轻度昏迷。医护人员抓紧对她进行止血、输液。

根据现场情况,最快捷的救援方案是将女子固定在担架上,从3楼屋顶通过住户家的楼梯直接将人抬下来。消防官兵测算,这一救援动作最多只要5分钟时间。但此举遭到屋主严词拒绝。

“不行,这个绝对不行!”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医护人员轮番上前劝导,但屋主态度十分坚决,始终不肯让行。屋主坚称,女子受伤流血,从家中被救出不吉利。当救援人员告诉他,伤者并无生命危险时,屋主仍不同意。

消防官兵只好寻找另外的救援通道。女子所住出租房3楼立面一处装有防盗网窗台,消防官兵使用液压破拆组合工具,逐步将防盗网剪除。由于两栋楼相隔约70厘米,救援人员又找来一块门板铺在3楼屋顶和对楼窗台之间,这才开辟出一条相对安全的应急通道,经此通道用担架将女子抬出送上救护车。整个过程持续约30分钟。据悉,轻生女子在当地医院治疗3天后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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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

拒绝行为是道德缺失,呼吁多点正能量

6月3日下午,漳州消防支队在新浪、腾讯两大官方微博“@漳州消防”上同时发布快讯:“女子跳楼受伤,消防员借楼梯救援被拒”,配发现场救援图片,披露“屋主认为伤者流血,从家中楼梯救出不吉利”这一重要情节。

短短1小时内,新浪 “福建身边事”、“新浪厦门”等20多个福建省内较有影响力的微博纷纷转发,吸引大批网友关注,引发热议。

涉事屋主的拒绝行为,遭到网友的同声谴责。网友“@神话or传说”说:如果大家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这世界还像个世界吗?网友“@天蝎爱做梦的女孩”则发出诘问:想想,如果当那个受伤的人是你的亲人或者是你自己,别人也拒绝借道,你会怎么样?网友 “J-Shuqing”则说:这已经不是迷不迷信的问题了,而是道德的缺失,人情的冷漠!

由此引发的 “生命救援VS风俗忌讳”大讨论,成为近期国内重大舆情热点。《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先后深度报道此事,推动这场大讨论走向深入,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截至7月15日,该话题已吸引33万多人关注,387人参与讨论。微博上,众多媒体人士、微博达人纷纷呼吁“生命第一,不可因迷信误人性命。”“在生命面前,风俗禁忌必须让道!”7月12日,漳州市政府召开政风行风评议会议,这一话题成为众多官员讨论的焦点。“漳州消防官兵在处置这一事件中展现了文明、理性的良好形象。”多名政府官员表示,要尊重生命,支持消防救援行动;要摒弃封建迷信思想,凝聚为消防救援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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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消防官兵可强行使用房屋救人

“伤者出血,从家中救出不吉利”这种民俗观念,在福建省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当地民俗专家分析说,伤者受伤,从家中被救出后不幸身亡,这在很多农村居民看来也是忌讳的。

一边是生命救援,一边是民俗忌讳,放到法律天平上,又有什么样的结果?有律师表示,法律上确实没有规定屋主拒绝提供帮助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急迫的生命救援明显重于屋主的民俗忌讳,救援人员可以强行使用房屋救人。

“假如屋主不配合,影响救援,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称,当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遇到危险时,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心的人,至少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最大的帮助。但是,如果没有提供帮助,除了谴责外,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要其承担责任。

“就本事件而言,如果屋主拒绝,救援人员可以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抢救受伤人员。”陈乾金分析说。屋主享有对其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可以拒绝他人使用其房屋,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对“紧急避险”的行为也作出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在这一事件中,受害人身受重伤,其权益受到损害是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消防官兵采取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确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实施,而且实施这一行为不会给屋主造成损害。或者说,其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生命相比,是较轻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消防官兵强行使用屋主的楼梯,实施救援工作,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从《消防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漳州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陈锦鹏说,这种行为属“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此外,《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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