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介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天津消防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11月1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会上介绍了《办法》有关情况。
于建华指出,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现实需要。一方面,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分析来看,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制约消防安全的“顽症”,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二是出于惯例。自“十五”以来,国家每五年都会出台有关消防工作文件。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200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3年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推动消防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为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持。
三是基层期望。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从考核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都希望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职责给予明确。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实践效果也很明显。
于建华介绍,《办法》起草历时一年半,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起草工作组先后赴20余个省份,召开座谈会30余场次,组织各类专题调研23个,形成重大调研报告5个。形成报告初稿后,先后两轮征求了31个省级政府、44个国务院相关部门、10个全国性行业性协会、7家央企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形成了印发稿。
《办法》共6章、31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第二章是地方各级政府职责,规定了省、市、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是政府部门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是社会单位职责,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是责任的落实,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六章是附则,对专有名词做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