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402
天津消防网讯 针对现实生活中多产权建筑物主体不明确,消防管理难度大的问题,浙江日前出台文件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多产权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广泛,有的一栋大楼内就有十几个使用主体或使用功能。在不停地转卖、分租过程中,主体越来越不明确,消防隐患突出。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在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努力实现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近年来,浙江省火灾总量逐年下降,但消防安全形势依旧严峻。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金伯中分析原因,主要还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水平上不去,消防安全就永无宁日。”
根据意见,坐落地政府及消防等部门要明确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意见还提出,要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