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认定消防未失职
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浙江省高院供图
天津消防网讯 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莫焕晶上诉,维持死刑原判。该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公安消防部门失职,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责。
今年5月17日,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日,检辩双方就物业消防问题是否系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此次二审宣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称,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证据表明,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系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在不具备直接救人条件的情况下,消防员必须以有效控制火势为前提,继而为救人创造条件,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责。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本案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