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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须挂警示牌并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118

天津消防网讯 9月26日,记者获悉,《江西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火灾隐患社会公示暂行办法》日前同步出台,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一般性火灾隐患社会公示及整改事项等予以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事项由设区市、县(市、区)消防部门提出,依法按程序报告本级政府确定。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抄送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上级政府根据消防部门意见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按照规定,消防部门收到本级政府同意挂牌督办的批复意见或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被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主要入口等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警示牌,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应向消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措施、时限等内容。

此外,《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明确,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逾期不改的,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隐患单位(场所)采取行政措施督促整改,并视情况将其列为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记者了解到,省消防总队于9月出台了新规,规定将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符合严重失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将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黑名单”,受相应惩戒,相关信息将被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较重失信行为则实施重点监管和行业通报等惩戒措施。消防部门将把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法媒银”等平台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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