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12月施行
天津消防网讯 2017年初,针对东莞市出租屋日益突出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而上位法依据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立项并启动起草工作。历经近两年的广泛调研、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该《条例》于2018年10月1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深刻理解《条例》相关内容,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维护东莞市出租屋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东莞市公安局自今日起推出《条例》系列解读。
出租屋成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制定《条例》是理顺东莞市出租屋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东莞市作为一个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出租屋分布范围广泛、数量巨大。另外出租屋内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相对复杂。最重要的是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厂房混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成为东莞市治安与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东莞市共发生死亡人员的火灾事故50起,造成92人死亡。其中,发生在“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27起(占总亡人起数的54%),造成57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62%),出租屋的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切实理顺出租屋管理体制,以法规的强制力,切实保障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
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条例》共三十二条,“便民服务措施”“符合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管理主体责任”等都是《条例》的亮点。像“便民服务措施”这一项,在出租屋信息报送上增加了微信报送等方便、快捷的报送方式,在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上可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签订,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时不得收费等。另外,针对一些出租屋的“上住下铺”的特点,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出租屋的管理主体责任上,《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有关出租屋信息,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东莞市出租屋信息管理的主责部门,出租人、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等有关出租屋信息,不需要再向新莞人服务部门等其他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