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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六大要点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035

天津消防网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共6章39条,总体框架与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现解读如下:

第一,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

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其他政府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第三,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

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第四,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从机构管理层面,规定了乡镇、街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农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从消防力量层面,规定街道、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农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针对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面广、难度大,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的现实问题,为强化基层火灾防控,专门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开展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职责。

第五,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分别明确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突出石油化工企业的职责,以及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类型,并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机构的职责作了强调,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厘清多使用权建筑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大型连锁企业驻闽总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入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连接城市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要求。

第六,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固化了推动责任落实的既有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的落实及结果运用制度,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五个方面情形将实施问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

针对社会单位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以及责任主体失职追责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办法》的印发,对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近期,省政府将组织开展系列宣贯活动,深入推进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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