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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简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9-03-19 10:50:56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4533

新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批准发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沈纹就新版《建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批准发布,请谈一下该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沈纹] :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是由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整合修订而成。原《建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两部规范也面临许多挑战:

一是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场所大量增加,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在对这些火灾事故进行多层面的分析研究中发现,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或加强,而修订完善防火规范则是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这些对策措施的重要途径;

二是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研发应用,原有规范已涵盖不了新的发展情况,急需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使规范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需要;

三是近年来建筑防火领域开展了大量科学试验研究,对建筑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和对策措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规范也需要通过调整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原《建规》,《高规》之间以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工程实践中还反映出一些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范加以解决。

新版《建规》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将两部规范合二为一,实现了建筑防火领域基础性、通用性要求的统一,这在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版《建规》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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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将原《建规》,《高规》合二为一,主要有哪些考虑?

[沈纹]:将原《建规》,《高规》合二为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解决适用性问题。尽管原来两部规范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建筑情况复杂多样,在工程实践中会遇到难以确定按哪部规范执行的问题。把两部规范合二为一,将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均纳入规范的适用范围,并统一按高度进行划分,能较好解决上述问题;

二是解决安全尺度问题。两部规范分别独立规定时,自身具有系统性和合理性,但将两部规范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比较时就会发现,有些高层建筑的设防标准甚至会低于单、多层建筑,或者不如单、多层建筑规定得全面。将两部规范合并修订,可以全面审视相关规定,确定较为恰当的安全尺度;

三是解决工作效能和发展问题。在新版规范整合修订之前,两部规范曾分别开展局部修订工作,但由于规范的框架结构已相对固定,要实现规范的较大突破难度很大,而统一由一个编制组对两部规范进行整合修订,不论是从现阶段已取得的工作成果,还是从长远提高规范制修订管理工作效能来看,都是一种值得实践的工作方式,将有利于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利于规范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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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新版《建规》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沈纹] :新版《建规》的修订工作历时数年,在修订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需要规范加以完善的问题,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经验,大量开展火灾科学研究、消防技术研讨和必要验证试验,积极吸收成熟的消防科研成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建筑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各种观念、观点在一起碰撞,最终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发展经济不能逾越安全红线的重要指示精神上,形成了我国建筑防火领域第一部统一的基础性、通用性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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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新版《建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沈纹]:新版《建规》共12章和3个附录,425条。主要内容包括: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

·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

·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

·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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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新版《建规》的整合修订工作体现了哪些指导思想,有哪些重点突破?

[沈纹]:

一是吸取火灾教训,填补了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要求的空白。为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深刻吸取央视“2.9”及上海“11.15”等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大量的保温材料及系统的火灾试验研究,在建筑防火规范中首次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同时还对保温系统的构造及施工工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是突出以人为本,提高了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人员安全疏散设计要求。对超过100米以上住宅建筑如何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如何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等做出规定;加强了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形式、安全出口数量等安全疏散要求,明确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指标等。

三是体现自防自救,提高了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标准。针对国内超高层建筑发展越来越迅猛,高度越来越高,发生火灾时过度依靠外部救援的问题,着重加强了建筑自身防御火灾的技术措施,全面提高了100米以上建筑的楼板耐火极限、防火间距、人员疏散及避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的设防要求,以及一般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的设置要求。

四是贴近消防实战,强化了建筑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针对灭火救援实战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增加了建筑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和救援口的设置要求,完善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对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等提出了有助于提升灭火救援作战效能的要求。

五是适应社会发展,增加了各类新型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工程建设现实需求,增加或完善了各类新型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其中包括了大体量物流建筑、大空间建筑、大跨度钢结构建筑、商业步行街、地下仓库、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等建筑和设施的防火安全要求。

六是吸纳科研成果,提高了规范的科学性。在深入开展《建筑防火关键技术的研究》、《国内外高层建筑防火标准的比较研究》、《大型综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关键技术研究》、《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关键技术研究》、《部分国家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标准的研究》、《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研究》等20余项科研课题的基础上,将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建筑构件耐火、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构造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转化为规范的具体要求。

七是优化规范体系,增强了规范的协调性。新版《建规》重点对建筑防火设计提出基础性、通用性要求,对于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防烟排烟,以及其他各类自动灭火系统,只规定需要设置的场所和部位,而这些消防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则在独立成篇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系统技术规范中做出规定,从而建立了以《建规》为基础,各类消防系统技术规范为配套的、更加合理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体系。这种基础规范和专业规范彼此独立、相互衔接的规范体系架构,将更有利于规范的有效执行和持续完善。同时,在整合修订中还与《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木结构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协调,进一步提高了规范之间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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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具体介绍一下新版《建规》重点补充修订了哪些内容?

[沈纹]:总体上说,新版《建规》将原《建规》、《高规》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系统化整合,保留了原两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容,修改了不协调的内容,并补充了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建筑保温、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特别是高层、超高层,及其他民用建筑防火措施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提升了建筑火灾防控水平,进一步增强规范的安全性;

二是适应建设工程发展需要,对物流建筑、商业步行街、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宽度指标等进行补充修改,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不适应、不明确等疑难问题,进一步增强规范的适用性;

三是查漏补缺,解决原两部规范之间不协调、不全面、不系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规范的科学合理性和系统全面性。

此次新版《建规》不论章节结构还是技术内容都较原版规范有诸多变化,下面具体介绍一下重点修订内容:

在“建筑构造”专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分别对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离带,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如,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1)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对除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

·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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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了“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有关规定.

如,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与灭火救援相关的内容:

如: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

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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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

适当增加了各类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

3、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4、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等场所.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灭火系统的范围,如:

·单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罐壁高度小于7米或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了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范围,如,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完善了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

·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等;

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0.5小时提高到1.5小时。

完善了医疗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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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建筑增加了避难间的要求,如,

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按照护理单元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平方米确定。

·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增加了大型、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老年人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型、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要求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

完善了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如:

将住宅建筑由原来按层数划分高层,改为按高度划分,

·超过27米为高层住宅建筑,

·其中,超过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

·不超过54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商业服务网点等相关内容:

·在住宅建筑耐火极限和消防车道设置等方面与《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

·规定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

·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

补充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

针对物流建筑不同的使用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规范对储存物规定的条件时,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范表的规定增加3倍。

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米;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米;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

6、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米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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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如: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米,或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米的隔板。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完善了防火卷帘和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规定了防火卷帘占总防火分隔宽度的比例,以及第二安全出口占总疏散宽度的比例。如,

4、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米;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能靠自重下落的功能。

5、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有关条款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规范有关条款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对原两部规范中不协调内容进行了调整,重新确定了强制性条文。

·对原两部规范有关防火间距、构件耐火极限等要求进行了协调整合;

·补充了高层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等要求;

·明确了住宅与非住宅一体建筑防火设计原则和方法;

·调整了一些场所防火门的等级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确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原则要求

·对规范条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共确定了165条强制性标准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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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何贯彻实施好消防规范?

[沈纹]:原版规范执行多年,大家已非常熟悉,而新版规范内容较多,在框架结构、理念思路、内容要求等方面与原规范有不少差异,因此,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的各项规定。

一是要增强法治意识。要牢固树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技术标准也是法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要终身负责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要认真学好规范。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规范,准确理解规范意图,熟练掌握规范,正确运用规范开展工作。

三是要严格执行规范。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规范,不得对规范条文进行随意解读,不得选择性执行规范,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逃避执行适用的规范,更不得违反规范。

四是要严格依法监督。消防监督部门要在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把关 ,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规范。

[沈纹]:开展好新版《建规》的宣贯学习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大家熟练掌握规范的主要内容,为今后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提高我国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推进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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