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如何看待这次“破局”
天津消防网讯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自然资源部会同七部委商议后,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即邵志清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做出答复。答复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界人士:此次答复对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这次被明确,知名律师陈旭十分敏感,马上上传了自己的解读视频,一天之内就获得百万播放量,足见人们对这一话题的关注。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继承和流转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陈旭长期关注农村宅基地问题,从2007年北京宋庄画家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开始,在这一领域已积累了十余年的实践经验。陈旭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称,多部委的这一答复是法律制度设计上一个极大的进步,对百姓维权和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法不溯及过往,答复的效力不能影响之前未继承到宅基地的农转非人员。在自然资源部做出答复之前,部分地方的政策对宅基地的收回做了不利于农民的规定。“农民收入相对低,土地是他赖以生存的基础。”在陈旭看来,过往许多有关农村宅基地继承和流转的政策和法律已经不符合现状,滞后于时代。此外,过去这一问题,司法处理因法院、法官而有所不同,抵触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答复明确,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陈旭解释称,宅基地继承权的成立以地上建筑物为前提,若地上建筑物已经倒塌,翻新与新建在现实实践将不被允许。宅基地继承若干年后,若房屋坍塌,宅基地就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近年来社会上时常可闻“留住乡愁”的呼声,不少城市居民希望能“告老还乡”。对此,陈旭预测,目前中年城市居民日后回到农村尚有房可住,“但要将其传承给80后,90后,则已是不可想像的事情。”陈旭认为,目前的政策只是解决跟前几年或十几年的相关问题,至于农村宅基地的未来,陈旭称大趋势应是“可以流转的”。
土地资源管理专家:明确不是松动,原则需要遵守
本次自然资源部的答复之所以引起社会瞩目,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系主任朱道林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分析称,这与大背景下城乡融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整个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密不可分,宅基地继承问题的规定其实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环节,背后体现着国家的顶层设计。
社会关心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否能够完全放开,朱道林认为,从这次的导向看来,答复并非意味着未来的完全放开。“这不是一个松动的信号”,朱道林说。多部委的这次答复并不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上的改革,只不过是对现有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解读或者明确。“依据继承法”和“遵循房地一体原则”,这两点是不可违反的前提。
在此之前,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地方试点,这一探索过程中,一户一宅制度被明确界定下来,土地管理法也得到了修订,改革的定位和设计在其中得到了体现。“房宅基地在大的城乡融合的背景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转,但目前主要还是为了满足当地对宅基地的保障性需求”,朱道林说。
农村发展研究专家:宅基地改革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未来尚需不断探索
我国城镇化经过多年发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0%以上。城乡融合、乡村振兴成为了当今时代的重要议题,自然资源部等部委答复所明确的政策与它们有紧密的联系,能在多个方面起到积极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解读了答复的意义,他表示,这次制度的明确化有利传承国家优秀的传统文化,此外可进一步吸引人才返乡就业、城乡人才双向流动,带动农村以住房建设为例的投资建设,扩大农村消费市场,进而推进国内需求的大循环。
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李国祥举出了两类与此次改革相关的受益者。一是已经在城市成家立业,经济充裕,且具有家乡情怀、三农情怀的人,他们在熟悉外界的同时,对田园生活充满向往。二是户口迁移的考虑者,改革打消了宅基地使用权上的顾虑后,将吸引更多人将户口迁往城镇。在这一过程中,城镇化的建设被稳步推进,城乡差距缩小,为融合发展开创更大空间。
与此同时,李国祥也强调,宅基地改革的底线必须守住,大规模资本侵占农村宅基地是需要被避免的。在受访的过程中,李国祥屡次提及“稳慎”一词,他认为这是宅基地改革推进的基调。对于继承权年限是否永久、与三权分置政策的关系等问题,还需要未来不断地开展探索工作,并在改革落实的过程中及时解决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