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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个人不得瞒报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

来源:中新网    更新时间:2021-06-07 13:14:05    编辑:管理员    浏览:593

天津消防网讯 最近,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相继出现新冠病毒肺炎本土疫情,当地政府陆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硬措施,比如严格隔离管控、严格人员出行管理、严格餐饮堂食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6日对此回应称,这些硬措施都有法律依据。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广州、佛山等地对部分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作出调整,并采取相应的封闭管理、封控管理等措施,对离开广州(佛山)、出省也增加了出行管理要求。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去年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该负责人指出,当前,广州、深圳、佛山等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决定第五条规定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为了能尽快控制疫情,希望大家对政府采取的临时性管控措施能够理性看待、顾全大局,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

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决定第五条规定了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去年2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当前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是每位群众守法抗疫的义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决定要求,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还表示,个人如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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