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 “大数据杀熟”涉嫌违法_天津消防网 
欢迎光临:中国天津市消防网门户网站现在时间:
社会新闻

《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 “大数据杀熟”涉嫌违法

来源:央视    更新时间:2021-11-02 13:14:11    编辑:管理员    浏览:434

天津消防网讯 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的一大步。”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构成信息保护的立体法律体系,用法律手段对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综合性保护。

该法对“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撤回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央视网记者:“大数据杀熟”在电商平台频繁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对这种现象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范辰律师:针对电商平台频频出现的“杀熟”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关注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同时要求,在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也就是说,该法实施之后,“大数据杀熟”的操作涉嫌违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如果违反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在一定期限内的禁业限制。

央视网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撤回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许可个人将信息撤回,在实际生活中,个人该如何做?

范辰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此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如果不主动删除的,公民有权请求删除。在个人要求删除的情况下,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不删除的,公民可以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删除。比如,在一些商业机构办理业务,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办理完毕后除国家规定需要留存备案信息之外,应根据公民的要求删除有关个人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在街头被拍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并非被拍到就涉及侵犯个人信息。如果是新闻机构新闻报道的需要,公民无权要求删除照片;如果是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执法的需要,公民无权要求删除照片;如果被其他个人或单位拍照,只要不存在丑化或贬低人格的情形,公民也无权要求删除照片;如果被其他个人或单位拍照,存在丑化或贬低人格的情形,公民有权要求删除照片。

央视网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个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范辰律师:首先,公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相关诈骗案的频发,就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

其次,在处理个人事务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向有关机关或商业机构提供公民信息,要审查必要性,尽量不提供或少提供,坚持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和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原则。

再次,如果发生了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公民应及时投诉、报警或进行民事诉讼,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防培训
点击排行
随机新闻
友情链接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19943758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