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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新规来了!可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 保证金退还可银行转账

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22-09-21 12:44:03    编辑:管理员    浏览:411

天津消防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1日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可采取取保候审的对象,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提出可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取保候审需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起点金额为1000元

《规定》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不能提出的,可以监视居住。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成年人,保证金起点数额为1000元,未成年人保证金起点数额为500元。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规定》提出,决定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可能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可能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等。同时,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还有,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可能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等。

取保候审可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 保证金退还可通过银行转账

《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

对于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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