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罚款取消后如何加强监管
天津消防网讯 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这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记者21日从司法部获悉,对决定涉及的行政法规,司法部已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清理。围绕决定中的热点问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哪些特点成效?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总体上有四方面特点成效。
一是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更加优化。决定取消和调整了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或者下放了许可事项层级,简化了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二是罚款规定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三是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更加严格。为进一步加强长江生态保护,根据近年来长江采砂管理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砂石运输、收购、销售,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措施,确保长江采砂管理规范有序。
四是法律法规衔接更加有效。强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整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罚款取消之后如何加强监管?
罚款事项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对于可以通过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行为,按照改革要求,坚持创新监管、高效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
如何在取消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监管等方面持续发力?
“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个别罚款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对不该罚款的事项设定了罚款、对该轻罚的事项设定了过重的罚款、设定后没有及时清理等问题。同时,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司法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拟从罚款的设定、规范、监督等角度,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制度规范,使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监督更加有力,罚款处罚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一方面,持续开展清理。继续组织做好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清理,继续提出一批拟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另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拟从罚款的设定、规范、监督等角度,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制度规范,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边减存量、边控增量,从清理和规范罚款角度双管齐下、持续发力,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动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