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七部门联合出台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53项应急安全违法行为进入“双免清单”
天津消防网讯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双免清单”)。
根据“双免清单”,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这些违法行为如果属于“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的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有明确界定
“双免清单”梳理免处罚免强制事项151项,涵盖计量、价格、广告、商标、商事登记、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燃气、能源、建筑废弃物排放、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并对相应的裁量情节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应急安全的违法行为共53项,占了三分之一。
“双免清单”根据事项的具体特点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113项。第二类是根据各有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共27项。第三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共10项。第四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共1项。
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
广州市司法局出台的政策解读指出,“双免清单”中有关事项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或者免强制,免处罚免强制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条件。
“双免”非违法行为“合法化”
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是有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其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有关执法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而是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其是否属于可以免处罚、免强制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免处罚、免强制的决定。“双免清单”同时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践行“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双免清单”出台后,广州市已累计通过清单形式发布245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涵盖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广告、建设、能源、燃气、矿产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市场监管、交通、文化、城管等综合执法领域以及商务、价格、计量、安全生产、消防等执法领域,既包括对违反市场经营一般性、普遍性规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双免”,也包括对违反具体行业领域的特别规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双免”,基本实现了监管纠错容错机制的“立体式”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