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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增设安全总监制度 未设置的将被处罚

来源:中国应急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0-09-24 14:53:14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67

  天津消防网讯 日前,《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第10号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当前泰州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江苏省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介绍,泰州市出台《规定》,聚焦本市安全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从而增强企业落实责任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为解决规模以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要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

  同时,《规定》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专家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排查,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中,有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定期维护重大安全风险作业场所或者重点岗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覆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通过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旨在进一步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充分激发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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