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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能源局    更新时间:2021-10-09 10:53:47    编辑:管理员    浏览:636

  天津消防网讯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核电厂非生产区主要包括行政办公楼、员工宿舍、餐厅、培训中心、环境监测站等民用建筑,是为保障核电厂生产运行而建设的配套设施,与生产区通过围墙实体隔离。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管理存在空白。为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管理,保证消防监管全覆盖,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5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第三章为消防管理,第四章为监督检查,第五章为附则。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规范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2019年,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将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分别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为从源头上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因故未能纳入地方管理的,由核电集团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是严格消防管理。考虑到核电厂非生产区毗邻生产区,人员建筑多,消防安全社会敏感度高,《暂行规定》要求非生产区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每半年灭火和疏散演练以及每年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

  三是提高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消防管理要求。消防站是核电厂专职消防队日常训练和备勤场所,应急指挥中心是核事故情况下指挥协调中枢,是核电安全纵深防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建议,为整体统筹核电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设施进行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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