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
天津消防网讯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对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江苏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居民住宅火灾比例和亡人数居高不下,成为影响全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的重要方面。据统计,全省近80%以上的消防举报投诉,如堵塞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等火灾隐患,都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有关。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晰、消防安全保障不到位、监督管理缺乏抓手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一些经常性、习惯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如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较为普遍,仅凭业主、使用人自身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很难自行纠正,部分老旧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无人维保、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久拖不改、迭出不穷。
《规定》对住宅小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由于业主作为消防责任人,比较分散,无法有效督促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需要通过确定一个抓总的单位(或者个人)牵头负责落实,确保消防管理要求落到实处。所以《规定》要求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受托代行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以及各级政府在住宅物业消防管理中的统筹统领作用,明晰了各个部门和机构在住宅物业消防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责任,通过明确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和措施,建立协调联动和衔接处理机制。
据住建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大约有三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大部分为老旧住宅小区。很多老旧小区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这些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如何来落实?
对此,《规定》中增设的统一管理人制度,也是充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老旧小区无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明确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基础上,明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消防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进行具体管理,从而实现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地落实。
同时,在具体条文上对老旧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第三十六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总居住人口超过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并根据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远离微型消防站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逃生器材配置点。”
《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