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制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天津消防网讯 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机制,持续营造宽松、高效、安全的营商环境,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制定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柔性执法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清单》深入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机制,为违法行为人提供了容错空间,鼓励单位场所主动纠错、自我改正。同时,《清单》紧密结合基层消防执法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的明确,有效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为其创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分类界定执法情形,确保《清单》具体可行。《清单》对各类常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界定,制定了“轻微不罚”“非主观过错不罚”和“首违不罚”三大类共22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整改时限,确保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要素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为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操作,《清单》进一步明确了17项“轻微不罚”和5项“非主观过错不罚”的具体情形,并对“首违不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了以往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尺度不一、标准模糊的问题,确保了消防执法工作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清单》运行规范。省消防救援局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严禁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擅自降低裁量标准,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律不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在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时,《清单》明确了当事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执行的案件办理程序,有效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定期将下级部门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纳入执法案件前置指导、执法考评、纪委监督等范畴,确保了每一起不予行政处罚都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保障了《清单》规范运行。